隨縣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制度(試行)

隨縣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制度(試行)共有14條內容,有效期為兩年,主要是用來為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防止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推進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過罰相當,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適用本制度。上級部門或上級規範性檔案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實施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四條 各行政執法單位將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於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該決定作出二十日內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適用聽證程式的,在結案後二個月內報送縣政府法制辦。
第五條 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一)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該組織向縣政府法制辦備案。(三)依法受委託的執法組織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委託機關負責向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除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應當向縣政府法制辦備案,接受縣政府的監督。(五)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署名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六條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不報送備案。對於已報送備案的,當事人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終止。
第七條備案的範圍:(一)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三)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3千元以上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1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四)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1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 備案材料報送的內容:(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登記表》;(二)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三)案件調查報告;(四)沒收違禁產品和物品、違法所得、處罰的相關手續(複印件)。
第九條 備案的要求:(一)備案材料應按照本規定第八條一案一卷裝訂成冊;(二)按要求認真填報《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並加蓋行政執法單位公章及填寫填報人;(三)對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或經核實有重大行政處罰不報的,由縣政府法制辦通知限期報送;對備案不力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條 相關事項:(一)縣政府法制辦要求調閱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相關的卷宗材料的,報送備案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縣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協助審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二)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不當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制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責令報送備案的部門限期改正。(三)報送備案的部門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改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罰行為,並將整改結果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單位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的,報請縣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辦聯合縣監察局及相關部門定期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對於發現的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亂施處罰、違反罰繳分離制度的和其他違法違紀情況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執法責任。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並由縣政府法制辦每年度通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情況。沒有屬於備案範圍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部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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