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關於印發《瀋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沈衛發[2016]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部門:瀋陽市衛生局
通知,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通知

各區、縣(市)衛計局(衛生局),委機關各處室,市衛生監督所: 現將《瀋陽市衛生計生委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沈衛發〔2016〕3 號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障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計生行政執法工作程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市衛生計生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委機關各處室和市衛生監督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的措施。委政策法規處、綜合監督處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執法決定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一)吊銷執業許可證;(二)責令停產停業;(三)對公民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沒收非法財物 1 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沒收非法財物 10 萬元以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三)封閉場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執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前,報送委綜合監督處、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申請聽證的,由委綜合監督處、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後,按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委綜合監督處、政策法規處組織聽證,並進行法制審核,按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應當在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報送委綜合監督處進行法制審核,後由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覆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相關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審核報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件或者複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二)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本制度向委法制審核機構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委法制審核機構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製作《法制審核意見書》。並納入執法案卷。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是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一)主體是否合法;(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三)程式是否合法;(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五)處罰是否適當。(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審核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因調查取證無法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的,經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領導批准,法制審核工作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經審查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並按下列辦法處理:(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具備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行為;(二)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責令改正;(四)辦理程式不合法的,予以撤銷或責令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審核意見應當經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領導審批,必要時向主要領導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委法制審核機構《法制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改正,並將結果書面反饋。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審核機構向委分管領導報告並記錄在案。因沒有經過法制審核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審核部門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審核處理決定整改並反饋整改結果的。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6 年5 月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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