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監督糾錯功能,提升執法規範化水平。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必須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審核主體建設。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沒有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除經辦機構(承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徵收事項的具體機構)以外的機構,作為審核機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聯合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會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機關擬提請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報送政府法制審核前須經本機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2、加強法制機構審核力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在法制機構內配備和充實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專職審核人員,滿足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需要:一是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經歷的;三是具有3年以上執法工作經歷的;四是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
3、提高法制審核水平。定期開展法制審核人員培訓,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法制審核工作制度,提高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二)細化法制審核範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工作實際,以及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以及對當事人、社會的影響等因素,制定、細化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審核範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1、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檢查和行政收費六類行政執法行為,參照以下原則確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
(1)行政處罰:對法定簡易程式以外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2)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許可數量有限制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不予許可的行政許可決定;撤回或者撤銷行政許可決定;適用聽證程式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其他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3)行政強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強制措施、重大行政強制執行。
重大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經營場所、主要生產經營設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標的金額較大的;凍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款、匯款,數額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措施。
重大行政強制執行:劃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款、匯款,數額較大的;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經營場所、主要生產經營設施;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標的金額較大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代履行,費用預算金額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執行。
(4)行政徵收:徵收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徵收公民主要生活設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經營場所、主要生產經營設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標的金額較大的;其他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權益的行政徵收決定。
(5)行政檢查: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編制的全年行政檢查計畫。
(6)行政收費:行政收費數額較大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減免緩行政收費決定的。
2、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根據權責清單,梳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編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和行政徵收六類行政執法行為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針對不同的重大執法決定,確定審核的具體內容,重點圍繞是否超越本機關執法許可權,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法律文書製作是否規範等方面,依法開展審核工作。法制審核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
1、對執法決定的管轄權、執法主體資格、依據、程式(包括聽證程式、陳述申辯程式)、理由、事實認定及證據、救濟途徑告知等進行審核。
2、對於行政處罰(包括減輕處罰)決定,還應當對行政處罰種類、履行方式及期限、適用裁量基準、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進行審核。
3、對於變更、撤回、撤銷行政許可決定,還應當對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的方案等,進行審核。
4、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還應當對具備執行條件、執行主體、執行方式及時間等,進行審核。
5、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還應當對徵收補償方案、意願徵詢情況、補償費用是否到位等,進行審核。
6、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重大執法決定相關內容。
(四)完善法制審核程式。
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明確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和內容的基礎上,編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流程,明確法制審核送審材料,規範審核程式、審核載體、時限要求,依法及時出具法制審核意見和建議。
1、重大執法決定作出前,由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送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處理意見、適用依據、執行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鑑定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擬作出重大執法決定書文本及相關證據材料;經過聽證程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經過抽樣、檢疫、檢測或檢驗的,應當提供相應報告;經過評估、鑑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應當提交評估、鑑定報告或者評審意見;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對承辦機構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及時補充,必要時,可以調閱被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
4、依法及時出具法制審核意見和建議。法制機構應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原則,對擬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進行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製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與其他執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檔:一是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許可權,執法人員具備資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程式合法、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二是對超越本機關法定許可權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三是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四是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的,提出修正的審核意見;五是對違反法定程式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六是根據案件事實,提出應當作出執法決定或不應當作出執法決定的審核意見。
5、行政執法機關承辦機構應當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處理;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式,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6、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報送重大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擅自審批通過未經法制審核的重大執法決定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
經辦機構收到審核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與相關材料一併報請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其中需要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經辦機構收到審核不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根據法制審核意見進行補充材料或者改正。經辦機構補充材料或者改正後,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採納情況與相關材料一併報請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其中需要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經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式,報請局(辦)務會審議決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把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作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多措並舉、抓好落實。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分管領導及具體人員責任,積極穩妥推進。對推進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做好宣傳培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法制審核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要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推廣該項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對工作中的典型材料要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三)強化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把推進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責任目標責任考核。加大對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不力、行動遲緩對全市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