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12月12日,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辦法共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程式、時限、法律責任等內容,並在省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法制審核規定基礎上,結合實際,細化、完善、補充了相關規定,使辦法更具操作性和執行性。

12月12日,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辦法共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程式、時限、法律責任等內容,並在省政府重大行政執法法制審核規定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細化、完善、補充了相關規定,使辦法更具操作性和執行性。 一是制定法制審核意見參考格式文書。針對法制機構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得出的“同意”、“糾正”和“移送”等不同結論,分別制定三種參考文書,供全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參照適用,提升了法制審核工作的規範性。二是規定法制機構有退回不予審核許可權。對於執法機構提交法制機構審核的材料不全,要求執法機構補充,但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充或者拒絕補充的情形,法制機構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不予審核,擴大了法制機構審核許可權。三是注重與其他法制工作的銜接。將法制審核工作與依法行政日常工作結合起來推進,對於行政執法機關未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的,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發現的要將該執法案卷評為“不合格”案卷,在行政複議案件辦理中發現要向行政執法機關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幫助了法制審核規定的有效落實。四是細化法律責任承擔。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承擔原則,列舉了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制審核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相應地規定了執法機構、法制機構、行政執法機關審批負責人不同的法律責任,保障了制度執行的剛性約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