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 施行日期:2016年9月20日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規定全文

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決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須經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下列事項: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況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需經聽證程式作出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省級主管部門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政府權責清單,制定本系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一步明確審核範圍;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省級主管部門的,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本系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一步明確審核範圍。
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行細化。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機構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送交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鑑定程式的,應當提交評估、鑑定報告;
(六)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鑑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擬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牽頭負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會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八條 法制機構收到執法機構送審的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機構及時補充。
第九條 法制機構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和執法機構的辦案人員了解情況。
第十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是否超越本機關執法許可權;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三)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六)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符合本機關執法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式合法,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行政裁量權行使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式、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等情形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超越本機關執法許可權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法制機構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執法機構。情況複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制機構複審。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複審意見交執法機構。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的複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審核後製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交由執法機構入卷歸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開展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時,發現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未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應當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機構、法制機構違反本規定,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追究。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本機關法制力量建設,使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執法部門的系統內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及其部委的檔案,省政府的檔案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16年9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安徽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皖政辦 〔2016〕 55號)。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規定》建立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意義、作用是什麼?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要求,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出台《規定》建立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有助於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對於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決定,提升行政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出台《規定》將在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實現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規定》共20條,圍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概念、範圍、程式等方面分別作出了規定。
關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概念。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相關要求的基礎上,《規定》第二條對概念進行了明確,即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方面 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關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規定》採取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方式,考慮到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對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的界定存在差異,因此,在第四條中對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即: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情況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需經聽證程式作出決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同時,《規定》也在第五條明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範圍,即:有省級主管部門的,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政府權責清單,制定本系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一步明確審核範圍;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省級主管部門的,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本系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一步明確審核範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進行細化。
關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程式。《規定》對程式主要分為:一是執法機構提出辦理意見送交法制機構審核的程式;二是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的程式;三是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有異議提出複審,由法制機構進行複審的程式。在每一個程式中,《規定》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規定》對於行政執法機關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如何要求的,有哪些措施?
為確保我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定》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並明確相應措施:一是建章立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制定規定,明確審核範圍;二是強化責任。對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追究;三是加強監督。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開展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時,發現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未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應當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督促其改正。
同時,為確保行政執法機關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定》第十八條還明確要求將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執法部門的系統內績效考核。
四、如何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出台《規定》是今年(2016年)省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項重點工作。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認真組織學習,掌握各項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對《規定》主要內容的學習,熟悉《規定》對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概念、範圍、程式等方面的要求,並在工作中不折不扣予以落實;二是完善配套規定,規範執法工作。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做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的制定、細化等項工作,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工作中認真執行審核規定,確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三是切實履行職責,嚴格責任追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制審核責任,執法機構要切實履行送交審核責任。對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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