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渭南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渭南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是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式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過程中,為了社會管理需要,依據行政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所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直接產生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 以政府名義作出的;
(二) 涉及民生及公共利益等事項的;
(三) 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
(四) 依法需要聽證的;
(五)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進行查封、扣押、沒收、強制拆除的;
(七) 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利用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的;
(八) 其他應當視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
第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本市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可以適時調整需要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類別和範圍。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必須經法制機構審核後才能作出。
擬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執法決定,在決定作出前,代行政府該項職責的部門或組織須先將草擬的執法決定等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核簽署意見後,再按程式作出。
擬以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決定作出前,具體承辦機構須先將草擬的執法決定等轉交該部門或組織的法制機構或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的科室進行審核,法制機構經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再按程式作出。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法制審核:
(一)擬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執法決定,由承辦的政府工作部門在決定簽發前報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二)擬以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決定簽發前由本單位法制科室或承擔本單位法制工作的科室進行審核。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請審核報告1份;
2.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1份;
3.擬作出決定的主要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材料;
4.擬作出決定的程式材料;
5.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複印件;
6.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作出機關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領導審批及集體討論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其中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況。
第十條 法制機構(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材料後,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屬於本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內予以審核;
(二)屬於本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但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內通知辦理機關(科室)補齊相關材料;材料補齊的,予以審核;
(三)不屬於本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退回辦理機關(科室),同時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科室)對報送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科室)在審查過程中,有權向具體辦案單位了解案情,辦案單位應予配合,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科室)對報送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核出具同意作出決定、應當進行糾正後作出決定和不宜作出決定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辦理機關(科室)對法制機構(科室)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意見之日起3日內向法制機構(科室)提出書面異議,法制機構(科室)應當研究處理,並於2日內答覆辦理機關(科室)。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審核作出的;
(二)辦理機關(科室)對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核意見,在期限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按照法制審核意見進行糾正作出決定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21年4月30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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