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方案

鹹陽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和《陝西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陝發〔2016〕33號)以及《中共鹹陽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的通知》(鹹辦發〔2017〕2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要求,通過對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和監督管理,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效率,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二、總體目標
2017年,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2020年,基本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化記錄。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基本原則
依法記錄。各級行政執法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全過程予以記錄。
客觀記錄。行政執法記錄應當真實、準確、規範。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和方式,不得修改已經形成的行政執法記錄。
信息化記錄。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科學技術等手段支撐行政執法,實行“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推進執法信息共享,逐步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電子化,實現對行政執法遠程電子化監督。
四、工作任務
(一)確認記錄主體。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本單位行政執法行為的記錄主體。記錄主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及《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號)要求,常態化開展行政執法主體和受委託執法組織的確認工作,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提供前提條件。已經確認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主體,應當明確內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二)記載記錄內容。跟蹤記錄行政執法整個過程和各個方面(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詳實記錄行政執法法定程式要件和實體要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並依照規定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內容。
(三)規範記錄格式。對行政執法行為全面實行案件化和案卷化管理。在2017年底以前,分類制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格式標準,重點規範並落實本執法領域內各類行政執法案卷製作方法和內容形式。
(四)開展記錄試點。市公安局試點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市交通運輸局試點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市地稅局試點行政徵收全過程記錄;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試點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市工商局試點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武功縣、三原縣、長武縣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各確定三類行政執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試點。在2017年11月底以前,各試點單位將試點工作情況報告市政府。其他各縣市區、市級各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本方案相關要求,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五)制定記錄製度。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立案、調查取證、行政決定、文書送達、監督檢查等每一項活動都進行相應的記錄, 及時收集、固定案件證據,確保所有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到全程跟蹤管理範圍。??
(六)改進記錄方式。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完善執法台賬和法律文書的製作、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完備的文字記載。在此基礎上,穩妥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化記錄,著重綜合運用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直接接觸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等關鍵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可視化的音視頻記錄。開啟音視頻記錄設備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行政相對人表明公職身份、說明執法意圖、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執法結束時,應當徵詢行政相對人有無需要補充說明的事項或意見建議,確保音視頻記錄連續、完整,並不得修改、剪輯音視頻記錄的原始數據。在2019年底以前,按照行政執法類別,統籌分類建成適用於各執法領域的行政執法辦案信息化記錄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作為重要改革內容,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作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項重要任務,就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明確職責分工,確定專人負責,推進工作開展。
(二)強化經費保障。各級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配備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所需的音視頻記錄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設備,財政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予以統籌考慮。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行政執法單位及其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開展工作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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