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5年1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法制發〔2015〕1號印發《關於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突出重點,明確任務,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領導,強化保障,確保法治建設取得實效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文號:國衛法制發〔2015〕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5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1月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關於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衛法制發〔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推動衛生計生事業改革發展,現就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是衛生計生工作面臨的深刻變革,也是衛生計生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實現衛生計生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國、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偉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衛生計生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全系統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增強,行政執法日趨規範,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益得到有力維護。但是,必須清醒看到,衛生計生法治建設仍然面臨許多問題和挑戰:衛生計生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生育政策調整完善不相適應,還不能全面反映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能轉變有待繼續深化;衛生計生行政執法體系不健全、保障不足、執法難度大;實現衛生計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任務還很艱巨等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
(一)總體目標。堅持立法先行,發揮法治對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改革的引領、規範、推動和保障作用。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監督執法等法律制度,力爭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統一、左右協調、內在和諧、有機銜接的衛生計生法律規範體系。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實施,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業管理法治化水平顯著提高,衛生計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
(二)基本要求。
1.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充分發揮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黨組(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加強黨組(黨委)對衛生計生立法、執法、普法、守法各項工作的領導。
2.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統籌推進。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和保障衛生計生事業發展。提高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機制、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項工作的能力。
3.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切實轉變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能更多轉向制定政策、規範、標準,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嚴格事中事後監管。
三、突出重點,明確任務,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一)加強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嚴格落實憲法中有關衛生計生事業的各項職責。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黨組(黨委)要高度重視憲法學習,將憲法列入中心組學習重要內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體學習。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集中開展憲法學習和教育活動,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二)加快立法進程,完善衛生計生法律規範體系。
1.推進科學民主立法。健全衛生計生立法和重要規範性檔案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部門立法規劃制度和年度立法計畫制度,制定出台衛生計生立法和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制度或程式,加強法制機構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在起草立法草案和重要規範性檔案過程中,要廣泛徵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基層衛生計生工作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2.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基本醫療衛生、中醫藥、計畫生育、公共場所控煙、愛國衛生工作、醫療糾紛預防處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等重點領域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工作,完善醫療技術操作、衛生計生信息化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衛生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定期開展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衛生標準清理,維護衛生計生法律法規體系和衛生標準體系的協調性、統一性。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圍繞重點、主動作為,推動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
3.健全合法性審查制度。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禁止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規範性檔案不得違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內容,對違法的規範性檔案要堅決撤銷和糾正。法制機構要加強對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正確履職。制定權力清單,明確權力行使依據、承辦機構、公開形式、公開內容、風險級別,並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部門職能、法律依據、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主動接受廣大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2.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衛生計生重大行政決策和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統推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將行政審批標準、程式等同時移交,並做好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承接能力建設和銜接。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要以審批事項、審批人員、審批權力“三集中”為抓手,實現行政審批“一個中心對外,一個大廳辦理,一站式辦結”,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取消的審批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避免管理真空;對下放的審批事項要督促銜接落實。
4.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整合最佳化衛生計生監督執法資源,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提高監管效能,完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加強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能力。積極推進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使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規格、編制、素質和人員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增強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技術支持能力,落實經費保障。
5.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性收費、行政檢查等衛生計生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衛生計生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制定行政裁量標準,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範圍、種類、幅度,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深入開展執法稽查,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監督舉報案件及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投訴,依法查處和糾正行政不作為、越權執法、徇私枉法等違法行為。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執法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國非法行醫“黑名單”制度,完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6.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加強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政府內部監督中的作用,堅決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積極配合和支持司法機關對涉及衛生計生系統的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和審理工作,尊重並執行法院的相關生效裁判。
7.全面推進衛生計生政務公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全面公開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推進辦事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一律向社會公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主動公開醫療衛生服務有關信息,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透明度,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依法執業,誠信服務。
(四)深入持久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系統法治觀念。
1.推動全系統全行業樹立法治意識。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承擔宣傳普及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主體責任,深化“法律六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醫療衛生機構)活動,結合“12·4”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以及衛生計生行業節日紀念日,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法律知識納入衛生計生系統公務員初任培訓、在崗培訓的必修內容,課程學時(學分)不得低於學習培訓總學時(學分)的20%,推動全體幹部職工系統、完整地學習掌握衛生計生法律知識。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辦案過程成為向民眾宣傳法律的過程。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每年集中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修養,規範醫療行為,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執業。將法律知識納入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準入、在職培訓、年度考核,比例不低於10%。
2.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把衛生計生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有效解決,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健全醫療糾紛預防化解機制,推進以人民調解為主體,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建設。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要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規範投訴處理程式,及時發現、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五)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培養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工作能力強、職業道德水準高、社會責任感強的衛生計生法治工作隊伍。推進衛生計生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法制機構至少要配備2名以上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市(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至少配備1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法律顧問諮詢制度,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幫助。推進公職律師制度。
四、加強領導,強化保障,確保法治建設取得實效
(一)健全領導機制。全面加強衛生計生法治建設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儘快制定本單位落實任務的實施方案,加強對法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切實保障工作經費和條件。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黨組(黨委)會議、主任會議每年至少要聽取一次法治建設情況專題匯報,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各項任務,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確保不折不扣完成。
(二)強化考核評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工作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及時了解和解決貫徹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建立法治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法治建設情況。將依法行政情況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目標責任考核,積極探索第三方評估機制。把依法行政成效作為衡量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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