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7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指導發〔2014〕37號印發《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切實鞏固和加強基層工作網路、紮實做好基層經常性工作、加強組織領導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
  • 文號:國衛指導發〔2014〕37號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2日
簡介,內容,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切實鞏固和加強基層工作網路,紮實做好基層經常性工作,加強組織領導,

簡介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衛指導發〔201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以下簡稱中央《意見》),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做好機構改革和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內容

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

實行計畫生育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實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重視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貫徹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形成了行政管理、技術服務、民眾工作“三位一體”的工作網路,建立了顧全大局、紮根基層、求真務實、無私奉獻的工作隊伍。經過40多年的艱苦努力,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了有利的人口環境。
進入新世紀,我國人口形勢更加複雜,人口眾多仍然是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決定整合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中央《意見》對全面做好新時期計畫生育工作進行了部署。落實好中央的重大決策,必須全面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這是實現計畫生育工作轉型發展、更好地為民眾服務、讓民眾滿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進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是穩妥紮實有序落實單獨兩孩政策、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提高認識,改革創新,切實加強計畫生育基層基礎工作,努力開創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計畫生育主體地位,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切實維護民眾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民眾的滿意度。
二是堅持重心下移。穩定和健全基層工作網路和隊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強培訓,提高待遇,保證基層有人管事、有錢辦事、照章理事。
三是堅持資源整合。充分發揮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的優勢,促進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堅持改革創新。更加注重人文關懷,更加注重利益導向,更加注重宣傳引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改革基層服務管理模式,實現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轉變。
(二)工作目標。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動力,協調推進計畫生育體制機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學、服務優質、運行規範的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結構合理、素質優良、保障有力的計畫生育基層工作隊伍,完善宣傳教育、依法管理、民眾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基層工作長效機制,加快推進計畫生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高基層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水平,為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提供有力的保障。

切實鞏固和加強基層工作網路

(一)穩定行政管理機構和隊伍。在衛生計生機構改革中,確保基層計畫生育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要合理設定相關機構,充實力量,明確職責,履行好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職能。健全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備工作人員,承擔宣傳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落實獎勵優待政策、統計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導開展技術服務、查處違法生育等任務,督促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落實計畫生育責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計畫生育工作,履行基層公共衛生、衛生監督等職能。
(二)最佳化配置服務機構和隊伍。認真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關於最佳化整合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的指導意見》(國衛婦幼發〔2013〕44號),有效整合縣、鄉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優勢互補,增強基層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能力,保障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優生指導、藥具發放、信息諮詢、隨訪服務、生殖保健、人員培訓等職責的落實。
(三)加強村(居)計畫生育隊伍建設。村(居)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切實承擔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健全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或計畫生育委員會,配強配齊專職工作人員,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村(居)計畫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經過培訓可以兼任新農合監督、疾病防控、衛生監督信息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配備計畫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
(四)健全完善基層計畫生育協會組織。充分發揮計生協生力軍作用,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健全基層工作網路。通過政策引導、項目支持等方式,大力支持協會發展,增強協會的活力和能力。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流動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計畫生育協會。

紮實做好基層經常性工作

(一)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宣傳我國人口國情、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和計畫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強全社會的國情、國策意識;宣傳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措施,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大力推進“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宣傳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知識,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做好信息公開和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
(二)加強依法管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改進執法方式,推進基層依法管理規範化建設。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積極推進生育服務證制度改革,簡化再生育審批。加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入開展“關愛女孩行動”,依法查處“兩非”案件,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深入開展陽光計生行動,做好信訪維穩工作。
(三)加強技術服務。開展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服務,推進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引導民眾選擇安全、適宜、長效為主的避孕措施。嚴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大月份引產。全面實施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開展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質。落實國家免費計畫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項目,嚴格服務規程,確保服務質量。
(四)加強利益導向。落實法定獎勵政策,實施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區“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項制度”。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經濟扶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社會關懷等工作。鼓勵社會力量為計畫生育家庭提供服務。全面開展創建幸福家庭活動、新家庭計畫和生育關懷行動。
(五)加強信息管理。依託村(居)工作網路和隊伍,落實定期採集信息制度。協調建立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規劃、戶籍管理、遷移流動、婚姻登記、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出生人口統計與監測工作。深入開發利用全員人口信息資源,運用信息化手段,精簡基層台賬、報表。提高信息質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強民眾自治。充分發揚民主,依法制訂計畫生育民眾自治章程和計畫生育公約,明確村(居)民委員會的計畫生育職責、計畫生育協會的任務、民眾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結合實際制訂計畫生育獎勵、制約措施,引導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加大誠信計生推進力度,實行政府或村(居)民委員會與民眾“雙向承諾,互為守信”。

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領導責任。繼續堅持計畫生育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堅持“一票否決”制。堅持和完善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制度,著力研究解決制約基層計畫生育發展的突出問題,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加強綜合治理。明確各部門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加強政策統籌,加強工作協調,加強信息共享,促進相關部門經濟社會政策和服務管理措施與計畫生育工作有機銜接,形成齊抓共管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環境和工作機制。綜合治理措施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實《財政部 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投入保障機制的意見》(財教〔2011〕558號)精神,健全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確保計畫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要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確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扶助和優惠政策、免費基本技術服務、基層機構和隊伍建設、經常性工作等經費的落實。不得將計畫生育財政投入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掛鈎。
(四)提升隊伍能力。研究制訂基層計畫生育工作隊伍建設規劃,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引進優秀人才,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升學歷層次,以能力建設為核心推進隊伍職業化建設。強化宗旨意識、法治意識、服務意識,增強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從政治、經濟、生活上關心關愛基層工作者,對先進人物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實行創建引領。深入開展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指標體系,改進評估方式,加強過程管理,實行定期複評,建立激勵和退出機制,確保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的示範性和導向性,帶動整體服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改進考核評估。科學設定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指標,把黨政重視、部門協同、民眾參與、隊伍建設、經費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導向作為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簡化考核程式,減少考核頻次,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嚴格兌現獎懲。
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我委將適時組織督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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