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擬訂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依法行政具體措施和工作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調查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
(二)擬訂市政府法制建設規劃;研究全市法制工作中普遍性的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檔案;指導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協助市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三)負責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和中長期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審核市直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承辦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政策性檔案和有關行政契約、行政措施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負責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國家、省、市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擬訂有關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答覆意見。
(六)組織進行市政府規章實施後的評估工作,並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
(七)負責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
(八)負責組織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編輯出版市政府規章彙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的外文版本。
(九)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措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方面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負責以市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
(十)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出法律意見;研究提出全市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
(十一)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協調行政執法爭議;規範行政裁量權;審核、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負責組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和考試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協調、考核、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職權目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推進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負責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負責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承辦重大行政處罰和市直部門行政執法檢查計畫審查、備案工作。
(十二)受理和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舉報和投訴。
(十三)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規範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
(十四)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市政府所屬機構和區、縣(市)政府、開發區法律顧問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訴訟事務;承辦市政府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負責市政府法律事務諮詢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聯繫、協調、指導仲裁機構。
(十五)組織開展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綜合、交流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資料庫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政府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六)加強環境保護地方政府規章體系建設,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審查修改相關規章草案;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複議案件。
(十七)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法制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報送、保密、安全、財務、後勤,以及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有關業務協調以及領導交辦事項、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經濟立法處(備案審查處)。負責編制市政府經濟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房產、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對外經貿、服務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安全生產監管、營商監督、金融、供銷、地震、郵政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負責經濟技術開發區、蒲河新城、金融商貿開發區的立法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負責市政府經濟方面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織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編輯出版市政府規章彙編,承辦市政府規章外文版本的組織翻譯、審定和編輯出版工作。負責市政府經濟方面規章的修改、廢止工作。
(三)社會立法處。負責編制市政府社會方面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組織起草、調研、論證、協調、審核社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承辦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民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計、外事(僑務)、體育、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人防、旅遊、信訪、保密、檔案、地方志、氣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負責市總工會、團市委、婦聯、殘聯、編委辦、紅十字會等的立法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答覆工作。負責市政府社會方面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市政府社會方面規章的修改、廢止工作。
(四)執法監督處。負責監督、檢查、協調、規範和指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研究行政執法監督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協調各區、縣(市)政府、市直部門間的行政執法爭議。受理和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區、縣(市)政府、市直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舉報和投訴,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負責審核、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和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考核、監督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承辦重大行政處罰和市直部門行政執法檢查計畫備案審查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推進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五)行政複議處。負責全市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指導。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對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督察。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起草行政複議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有關制度。負責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重大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審查。承辦經行政複議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答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規範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
(六)法律事務處(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承辦以市政府為被告且未經行政複議程式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以市政府為民事主體的相關法律事務。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做出的行政決策、行政處罰、行政契約、行政強制措施等決定,為市政府涉法事務提供諮詢。研究行政應訴、行政賠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市政府所屬機構和區、縣(市)政府、開發區法律顧問工作。聯繫、協調、指導仲裁機構。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七)依法行政指導處。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市政府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工作規劃和政府法制建設規劃。組織開展行政機關領導及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培訓。擬訂年度工作要點、重要檔案和綜合材料,編髮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法制工作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委(簡稱機關黨委,加掛人事編制處牌子)。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