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意在為規範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
  • 適用地區:瀋陽市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市政府法律顧問是指市政府根據法律事務工作需要聘任的法律專家。
市政府法律顧問分為常年法律顧問和臨時法律顧問。
第三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設在市法制辦,負責對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五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章聘任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六條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職,嚴守法紀,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三)熱心服務社會公共事務;
(四)在所從事的法律執業、法律教學、法學研究等專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屬於本專業領域的傑出人士;
(五)具有較強的處理複雜、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六)具有相應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七)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市法制辦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條件,考核推薦市政府法律顧問人選,經市政府批准後頒發聘書;市政府臨時法律顧問通過與市政府簽訂委託契約,承辦相關政府法律事務。
第八條市政府常年法律顧問一般為10名,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市政府常年法律顧問聘任期限不超過5年。當屆政府任期結束時,除委託事項未完成外,所聘任的市政府法律顧問自行解聘。如繼續聘任,須重新履行聘任審批程式。
第九條市政府建立法律專家庫,由市法制辦考核推薦法律專家人選。市政府法律顧問一般從法律專家庫中產生。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待遇
第十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與政府立法項目的研究、論證和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參與政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重大行政行為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參與市政府重大項目談判及契約簽訂等工作;
(五)參與市政府的訴訟、複議、仲裁等案件處理;
(六)參與社會公共事件處理;
(七)參與政府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享有下列工作待遇:
(一)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門的有關會議;
(二)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討論、決策諮詢等活動;
(三)查閱、複製市政府有關公開檔案和公共信息資料;
(四)了解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信息;
(五)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六)開展政府法律顧問活動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四章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迴避:
(一)與法律事務相對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法律事務相對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工作單位的;
(三)與法律事務相對人或其代理人為共同權利人、義務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擔任或曾經擔任法律事務相對人法律顧問的;
(五)與法律事務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市政府法律顧問申請迴避的,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決定。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要求提出法律意見的,應主動說明情況:
(一)對法律事務涉及專業不熟悉的;
(二)因工作或健康原因難以參加的;
(三)按照規定應迴避的;
(四)其他不能提出法律意見的情形。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有迴避情形,不主動說明的;
(二)不按時提交法律意見書或委託他人製作法律意見書的;
(三)向外界泄露相關材料、本人觀點、論證意見和市政府決定,以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的;
(四)協助法律事務相對人對市政府決定提出異議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個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顧問”字樣,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務的;
(七)以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市政府交辦的事務或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的;
(八)接受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直接利害衝突法律事務的;
(九)其他損害市政府權益或不符合法律顧問身份的行為。
第十五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法制辦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實行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制度。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主持召開年度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由市政府常年法律顧問參加,或從法律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參加。
第十七條法律顧問工作會議討論、研究政府法律事務涉及有關部門的,該部門負責人應參加會議,介紹相關情況,聽取法律顧問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可邀請經濟貿易、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專家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實行市政府法律顧問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依照本規則並根據日常表現、年度總結等對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3個等次,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連聘連任、解聘的依據。
第十九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應建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做好整理歸卷工作,制定承辦法律事務登記、調查取證、集體討論等各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辦報市政府批准後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撤銷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的;
(三)嚴重違反本規則規定,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無正當理由,2次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2次不接受法律事務工作或3次不按期提交書面法律意見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後生效。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也應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施行時間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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