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東城區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東城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各項事業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精神要求,參照《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具體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城區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區政府及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為顧問單位)均應聘請法律顧問。
第三條 東城區設立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各顧問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組成。
區法律顧問委員會成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政府法制辦,辦公室成員由區政府法制辦、區司法局主管領導和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法制辦主任擔任。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委員會日常事務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推薦,由區政府頒發聘書。區政府法律顧問的任期為五年,可連聘連任。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作出調整。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法律顧問聘用,由各顧問單位會同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確定,並自行簽訂法律顧問契約,頒發法律顧問聘書。
第五條 擬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衷於公益法律服務,願意為東城區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二)是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執業年限較長或取得出色業績的律師,或者是在所從事的法律研究與教學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學者。
第六條 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為顧問單位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契約行為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意見;
(二)就涉及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執行以及其他訴訟法律事務提供意見;
(三)經顧問單位的單獨委託,代理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執行等訴訟法律事務或者向顧問單位提供涉及顧問單位的重大、複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服務;
(四)經顧問單位的授權,以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展開獨立的調查、協調,並提出相關的法律意見;
(五)出席區政府法制辦或區司法局召集的法律顧問委員會專題會議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六)接受顧問單位委託辦理顧問單位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和顧問單位工作秘密;
(二)忠於職守,維護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四)與顧問單位交辦的事項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迴避;
(五)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區政府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可邀請法律顧問參加並陳述意見。
第九條 法律顧問如有關於東城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方面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也可書面呈交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上述意見和建議應轉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法律顧問的服務費用按照《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執行,由各顧問單位的工作經費予以保障,並按照以下情況分別支付費用:
(一)顧問單位按年度向所聘法律顧問支付一定的法律顧問服務費。
(二)法律顧問為顧問單位提供涉及顧問單位的重大、複雜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的,按照工作量支付一定的勞務費。
(三)法律顧問接受顧問單位的單獨委託為顧問單位代理訴訟、仲裁、執行等訴訟法律事務的,費用單獨計算。具體費用可結合委託事項情況與受委託的法律顧問協商確定,但不應超過社會同類事務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顧問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顧問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涉;
(二)法律顧問辦理顧問單位法律事務時協調幫助其調閱有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幫助提供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四)法律顧問在東城區辦理其他法律事務時,為其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顧問單位應當自法律顧問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法律顧問契約報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顧問單位應於每年3月1日前向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遇有重大法律服務事項,顧問單位應隨時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三條 區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法律顧問委員會專題會議並做好會議記錄,同時將與會法律顧問發表的各種意見進行歸納整理會同會議記錄一起報送相關單位。
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參加專題會議的,應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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