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 外文名:Working rules of the legal advisory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bei Province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風險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是省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受省政府委託,承擔為省政府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代理省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和協助省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等項任務。
第四條法律顧問室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法律顧問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法律事務處為法律顧問室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重大民事(含經濟,下同)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法律論證並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省政府委託,代理省政府參與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
(三)受省政府委託,代理省政府參與涉及省政府的非訴訟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
(四)受省政府委託,參與省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採購等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查以省政府名義簽訂的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檔案;
(五)受省政府指派,參與、指導、協調、處理省屬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法律事務;
(六)指導和協助省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六條法律顧問室承辦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省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室主任兼任省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
法律顧問室副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討論工作,分管和指導法律事務處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省政府建立專、兼職法律顧問制度,設立法律專家資料庫。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經商人事、編制等部門同意後,可聘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雇員制專職法律顧問。專職法律顧問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報請批准後,由法律顧問室與其簽訂聘用契約。
法律顧問聘用契約的簽訂、變更或解除,由法律顧問室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條根據具體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在法律專家資料庫中臨時約請兼職法律顧問。具體工作結束後,兼職法律顧問的工作任務隨之結束。
第十一條省政府法律專家資料庫的專家從法學理論、法律實務、政府法制、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科學技術等領域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才中選錄。
第十二條省政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的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省政府法律顧問室備案。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室應有計畫地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為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服務的水平。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條專、兼職法律顧問通過調查研究、專題諮詢、商務洽談、委託代辦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室對省政府擬制訂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作出的重大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等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專題諮詢的,專、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論證,並提供規範的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省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採購的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需要法律顧問參加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法律顧問室,並提供相關材料,由法律顧問室指定專職法律顧問或約請兼職法律顧問參加。
擬以省政府名義簽訂契約(協定)的,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給法律顧問室後,專、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及時、準確地對契約(協定)進行修改、審查。
第十七條經省政府同意,委託法律顧問代理的訴訟、仲裁或非訴訟事項,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辦理委託手續。專、兼職法律顧問根據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理省政府參與訴訟和仲裁案件,參與涉及省政府的非訴訟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十八條專、兼職法律顧問認為屬於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涉法問題,可提出書面建議,提交法律顧問室,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處理。
第十九條法律顧問室向省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室負責人審查並簽批,加蓋法律顧問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規則呈報。
第二十條法律顧問室提出的經省政府同意的法律意見,省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府法律事務報告和備案制度。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應當向法律顧問室及時書面報告涉及訴訟、仲裁、非訴訟糾紛等法律事務的動態以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法律顧問室需要以省政府名義處理有關涉法事務的,按程式報批後,使用省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忠於事實和法律,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準確、客觀、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務具備應有的質量水準。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省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省政府有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
省政府法律顧問不得利用省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省政府法律顧問事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違職業道德或有損職務聲譽的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違廉政建設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省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條省政府法律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可閱讀上級和省政府的有關檔案和內部資料。閱讀檔案的範圍和辦法由法律顧問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予以協助的,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法律顧問室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後,可就法律顧問的工作薪酬等事項與受聘方進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法律顧問室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