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習水縣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各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
為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化、常態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13〕19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就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黨的十八大強調要以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和深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動顧問律師全面介入政府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各領域各環節,有利於各級政府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進管理活動規範化、法治化,切實把法治精神貫穿到經濟社會管理事務的全過程。
(二)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促進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是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也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關鍵。律師在政府職能轉變中具有專業優勢和獨特作用,在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的過程中,迫切需要推進和深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顧問律師在政府推進職能轉變中的作用,服務政府加強市場監管,完善市場體系,促進建立政府和市場的良性關係,積極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完善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發揮顧問律師在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規範行政執法,減少行政爭議,維護全縣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當前,我縣各類矛盾糾紛頻繁發生,信訪問題突出,就其原因,除百姓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外,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機關執法不規範引起行政爭議,鄉鎮屬地管理、部門行政主管職能未充分發揮,未能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規範行政執法流程、強化證據的調查採證、正確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參謀助手作用,對減少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法律顧問室的設定及法律顧問的配備
縣人民政府在縣司法局設立法律顧問室,由司法局分管領導兼任顧問室主任,法律顧問室應在室外掛牌明示。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直各工作部門中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及各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必須聘請法律顧問。
縣人民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方式聘請律師團隊擔任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律師團隊中的律師人數按縣政府縣長、副縣長的職數確定,相對固定到縣長和副縣長;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直各工作部門中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及各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人數根據工作量確定。政府法律顧問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顧問工作紀律。
(二)明確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如下:
1、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研究、論證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2、應政府或部門要求,參與起草、論證重要規範性檔案或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參與政府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中契約、協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的審查或修訂;
4、參與政府在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中涉及重要法律問題的研究論證,並根據要求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5、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國企改制、企業破產、事業轉企改制、產權界定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研究論證並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6、受政府或部門委託,參與或代理涉及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
7、參與處理重大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事項。
(三)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紀律要求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準則。
2.認真履行法律顧問職責,與其他工作任務發生衝突時,以法律顧問工作為主,及時承辦聘請單位委託的法律事務。
3.在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如發現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而影響社會穩定的,應及時提出法律建議。
4.履行委託事項時,不得超越委託範圍和許可權;不得以政府或部門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或實施其他損害政府形象的行為;
5.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法律顧問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6.嚴格遵守競業禁止規定,不得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政府或部門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受聘的政府法律顧問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履行職責不適當或者不能勝任工作以及違反以上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視情節解除聘用契約或追究相關責任。
三、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法律顧問辦理政府法律顧問事務可以通過獨立審查、召開座談會、查閱檔案材料、徵求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等方式開展工作,並根據要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反饋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一經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採納,各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政府法律顧問接受法律顧問室的指派辦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提出口頭或書面法律意見,並對出具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發現事關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重大涉法問題,應主動提出書面建議。根據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列席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相關會議,並就有關議題提出法律意見。
各聘用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創造良好的環境,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包括法律顧問固定報酬、具體案件代理費、法律顧問室日常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支付一定報酬。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要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政治素質和綜合業務能力,定期對其進行考核;要加強與政府法制機構的聯繫,共同推動全縣法律顧問工作的有效開展。
縣人民政府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納入政府依法行政和綜治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重點考核聘任法律顧問契約、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情況和聘用單位對法律意見的採納情況等。
聘請法律顧問工作應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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