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規則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檔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負責市政府
法律顧問工作。法律顧問室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法律顧問室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顧問室主任,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
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以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法律顧問室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法律專務、公職律師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我市規定的條件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兼職法律顧問。
第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尊崇法治,依法處理政府法律事務,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第六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服務大局,積極作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發展難題。
第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堅持專業、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風險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九條 逐步推進政府法律事務相對集中處置。
市政府所屬單位重大、疑難、專業性強的法律事務,應當逐步集中由法律顧問室辦理。
第十條 市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注重聽取、採納法律顧問室提出的專業意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辦理以下法律事務:
(一)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市政府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市政府重大項目的論證、談判、協定起草及修改、審查;
(四)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協定以及經市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由所屬單位簽訂的各類協定;
(五)參與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群體性糾紛等重大社會事件以及歷史遺留問題;
(六)根據工作需要對國有資產監管和處置提供法律意見;
(七)根據工作需要對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八)協調、處置公共法律事務,指導全市行政調解工作;
(九)代理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訴訟案件;
(十)代理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仲裁、執行案件;
(十一)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下列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室辦理:
(一)未設法制機構的市政府所屬單位所涉訴訟、仲裁、契約事務;
(二)已設法制機構的市政府所屬單位處理的單項契約標的、單案爭議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法律事務,但採用契約示範文本且未作實質性修改的契約事務以及由此引發的訴訟、仲裁等案件除外;
(三)市政府所屬單位自身難以承擔,經法律顧問室審查確需移交處理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統籌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本單位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工作制度報法律顧問室備案。法律顧問室應當加強對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所屬單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以集體名義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法律顧問室應當完善內部工作程式,出具的法律意見經室領導審核後,加蓋法律顧問室公章。
重大、複雜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室應當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市政府聘請擔任兼職法律顧問的專家、律師應當通過法律顧問室發揮作用。法律顧問室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應當進行審核。
市政府聘請擔任兼職法律顧問的專家、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應當由其本人簽名確認;如系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以市政府名義辦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法律事務時,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相關檔案需要市領導簽批的,由法律顧問室提出請示按程式送簽。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代理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所屬單位的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時,不得對案件結果作出承諾。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室代理市政府所屬單位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時,委託單位應當同時指派一名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擔任代理人;涉及和解、選定仲裁員、調查取證、財產保全、抗訴等事務時,應當徵求委託單位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充分了解決策事項的背景情況以及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檔案的規定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室在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以對相關合理性、可行性問題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以市政府名義、經市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相關單位對外簽訂的契約、補充契約、協定、備忘錄等,由法律顧問室在簽訂前對擬簽訂文本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簽訂的契約以及經市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由相關單位簽訂的契約,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契約事務承辦單位應當會同法律顧問室共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所屬單位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契約示範文本,應當在事前提交法律顧問室審核。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相關單位的邀請,法律顧問室可以提前參與下列事項: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
(二)重大項目、重大契約的洽談;
(三)訴訟、仲裁案件的訴前協商調解及立案;
(四)需要提前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履行工作職責時,應當與法律事務所涉單位充分溝通,了解相關情況,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疑難、複雜、專業性強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室應當召集諮詢專家進行研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跟蹤相關法律意見的落實情況以及所涉法律事務的後續發展情況。
法律顧問室必要時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反饋法律意見的落實情況,發現相關單位對於法律意見應當採納而沒有採納的,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法律顧問室履行職務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關事項存在法律風險的,應當及時建議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防範。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所屬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向法律顧問室報送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
報送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提供法律意見的情況;
(二)為歷史遺留問題、應急事務處置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
(三)代理訴訟、仲裁、行政複議案件的情況;
(四)本地區、本單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遇到的困難、存在的不足;
(五)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法律顧問室每年對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提出意見建議,形成專題報告報市政府。
專題報告應當包括:
(一)全市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基本情況;
(二)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存在的問題;
(三)對改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需要向市政府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法律專務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第三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聘用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法律專務。
法律專務是指法律顧問室在編制部門核定的員額內聘用的專職從事政府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法律專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思想品德端正,廉潔奉公;
(二)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法學研究生學歷;
(三)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首次聘用時,具有兩年以上法律實務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
對不具備前款(二)(四)項規定條件,但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學歷,且能力突出,或者有其他專長,經法律顧問室領導集體決策同意後,可不受本條前款條件限制。
第三十四條 法律專務具體薪酬量化標準由法律顧問室商市財政、人力資源部門確定。
法律專務的薪酬待遇列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保障。
第三十五條 法律專務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由法律顧問室統一招聘、核定工資報酬、簽訂聘用契約。
第三十六條 新聘的法律專務實行崗位定酬制度。法律顧問室應當結合擬聘用人員的基本情況,根據薪酬量化標準確定聘用人員的初任崗位和薪酬待遇。
第三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加強對法律專務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考核,注重考核工作實績,實行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法律專務的晉級和薪酬調整,對工作突出的法律專務可以跨級調整。
法律專務晉級和薪酬調整,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其所任職務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自身的基本條件、工作經驗、工作年限、工作態度及特長等因素,在薪酬量化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九條 法律專務應當簽訂保密協定,嚴格遵守法律顧問室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違反規定對外透露所承辦的工作事項。
第四十條 法律專務所承辦的法律事務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法律專務不得接受其他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或者其所屬單位、法律顧問室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一條 法律專務不得以該身份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條 法律專務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顧問室應當與其解除聘用關係:
(一)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定,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勝任工作,依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經法律顧問室同意,符合條件的法律專務,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公職律師證書。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的公職律師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第四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法律以及其他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職業聲譽的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專家,為重大法律事務的處置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按照規定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處理重大疑難、專業性強的法律事務,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時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工作的範圍和內容、期限、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工作報酬、保障條件、保密義務、利益衝突防範、解約情形、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法律顧問的,由法律顧問室根據國家、廣東省、我市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報市政府同意後,會同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察。其中遴選對象為律師的,由法律顧問室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考察。
法律顧問室負責組織受聘的兼職法律顧問與市政府簽訂聘任契約、保密協定。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市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的聯絡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約定對兼職法律顧問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依據。
第五十條 市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聘期內違反約定,或者不適宜繼續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一條 法律專務的配備由法律顧問室報編制部門核定和調整。法律專務的配備應當與法律顧問室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五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第五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關單位介紹情況、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而沒有進行的;
(二)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室的意見而沒有採納的;
(三)應當配合法律顧問室的工作而不予配合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所屬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則開展本地區、本單位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五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深府〔2003〕11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深府〔2007〕64號)同時廢止。
規則解讀
修訂目的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2016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2017年,廣東省、深圳市相繼出台了有關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以及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對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我市需要通過制度性安排具體落實上述要求。
二是總結提煉我市多年實踐經驗。我市從2001年起就在全國最早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2003年,市政府頒布了《工作規則》,十多年來,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在處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這些經驗在制度層面固化,同時對需要解決的問題做出新的制度設計,最終使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再上新台階。
通過全面修訂《工作規則》,完善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對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現實意義。
指導思想
一是尊崇法治。堅守底線,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事項敢於說“不”,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二是服務大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不是僅限於找依據、提風險,還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作為,窮盡法律途徑,善於說“行”,為市委市政府提供風險最小、最具可操作性的決策方案和問題解決路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發展難題,為我市發展大局貢獻力量。
工作原則
《工作規則》確定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原則有三項:
一是專業、客觀、公正。政府法律顧問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提出專業意見,供市領導決策參考。
二是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政府法律顧問應提前介入處置,將法律風險降至最低。
三是逐步推進政府法律事務相對集中處置。將重大、疑難法律事務集中到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處理,以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消除部門利益、促進法制統一。
工作職責
一是提煉、總結我市多年來已經開展且比較成熟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事項。具體包括:對市政府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重大項目的論證、談判、協定起草及修改、審查;參與處置重大社會事件和歷史遺留問題;代理訴訟仲裁案件,以及相對集中處置政府法律事務等。
二是根據新形勢和新要求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領域進行了一定的拓展。具體包括:協助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和處置,辦理公共法律事務、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法律意見等。
三是明確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對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統籌職責,確保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整體推進、平衡發展。
工作機制
一是強調機構的主體責任,出具的法律意見應加蓋法律顧問室公章,明確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二是明確機構的審核責任,外聘法律顧問通過法律顧問室發揮作用,外部意見需內化為法律顧問室的意見,法律顧問室應進行審核。
三是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政府契約審查、案件代理等具體工作機制,確定了法律顧問室參與到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重大項目重大契約的洽談、訴訟仲裁案件的訴前協商調解及立案等工作中。
四是各區各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統計報告制度以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向市政府的年度報告制度。
名稱考慮
法律專務是指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在編制部門核定的員額內聘用的專職從事政府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用“法律專務”替代原“法律顧問、法律助理”,主要是基於如下考慮:
一是當前關於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相關檔案表述中,“政府法律顧問”既可以理解為工作職責,也可以理解為人員身份,“法律專務”則是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人員,指向更明確。
二是現有“政府法律顧問”既可以指專職人員,也可以指兼職人員,不能有效區分相關人員的專職或兼職身份性質,不能清晰反映人員與機構之間的關係,而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在招聘、管理、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法律專務”可清晰反映專職人員的身份性質,以區別於外聘的兼職法律顧問,用“法律專務”一詞更為科學、合理。
顧問範圍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公職律師、諮詢專家、個案外聘律師等主體與“法律專務”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律顧問室的隊伍體系,為處理政府法律事務提供了人力保障。
此外,《工作規則》還明確了市政府聘請兼職法律顧問的相關制度,體現了中央檔案“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的要求。
發揮作用
《工作規則》對法律專務的配備、經費、其他部門配合以及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充分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