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地點:格爾木市
  • 類別: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決策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規範和加強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從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和行政管理、經濟、技術等其它專業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公認的社會聲譽;
(五)熱心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司法局等相關單位提出,報市政府常務會審定批准後聘任。
第四條 市政府聘請3至7名法律顧問組成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市政府法律顧問聘期五年,期滿可續聘。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或應市政府要求,對政府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二)對市政府及職能部門擬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對市政府處理的行政賠償案件和重大複議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
(四)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五)代理市政府及職能部門參加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市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合法權益;
(六)受市政府委託參加以政府名義洽談、簽約的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和招商引資工作,並代市政府草擬、修改、審查政府投資的或政府採購的或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重大經濟契約、經濟項目及重要的法律檔案以及參與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及破產清算工作。
(七)協助市政府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執行、查封、扣押等緊急法律事務;
(八)協助市政府處理重大信訪事項;
(九)協助市政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向政府提供有關法律信息和法律諮詢,對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辦理市政府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工作職責必須取得市政府書面委託或授權。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受市政府委託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時,涉及相關檔案需要有市長簽章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請示,按程式送簽。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聯絡、協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一)協助市政府法律顧問為市政府法律事務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二)負責通知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談判及其他法律事務;
(三)負責將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審核的規範性檔案、契約、協定等材料送交市政府法律顧問徵詢意見,並負責對意見進行收集、匯總,形成書面報告,供市政府領導決策參考;
(四)負責召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例會,收集、匯總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並定期向市政府匯報;
(五)其他需要聯絡、協調的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領導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律顧問交辦法律事務。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市政府領導要求,提供經常性和專項性法律服務。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委託辦事制、臨時約請制,具體通過調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約談會晤、個別諮詢、委託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市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提前1至3天通知法律顧問參加,其中以下法律事務必須交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
(一)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規範性檔案;
(二)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的契約、協定;
(三)以市政府名義對外出具的承諾書、委託書;
(四)其他可能產生重大法律影響的重要檔案。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處理的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部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市政府法律顧問,並派員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需要市政府有關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會議討論研究重大敏感疑難案件和法律事務,必要時可以邀請經濟貿易、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等領域專家以及其他優秀律師參加,也可以聘請境內外知名法律專家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法律顧問根據法律事務的具體的情況,可以聘請律師助理協助工作。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及時向政府及政府主要領導報告訴訟、仲裁、債務和執行等事務的動態以及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法律顧問團)附署意見,再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署。
第十五條 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務報告備案制度。市政府各部門、各行委、各鄉鎮、各街道辦事處、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處理本轄區本部門重大法律事務,應當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法律顧問團)備案。
第十六條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應按下列規定出庭:
1、特別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2、一般性行政應訴案件,每年出庭不少於2件(不足兩件的必須全部出庭);
3、爭議全額巨大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訴訟案件。
第十七條 有關機構或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財產損失或其他權益損害的,由市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參加清算破產程式的;
(二)超過訴訟、仲裁、執行或其他時效、時限而不依法主張權利的;
(三)不積極採取措施維護權利或保存原始證據的;
(四)重大決策和事項不經法律論證而導致不利法律後果的;
(五)對外簽訂契約未經法律審核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具有其他過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對其委託法律顧問辦理訴訟、非訴訟事務按規定支付工作報酬,並根據工作需要,確保市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確保市政府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確保市政府法律顧問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時能調閱有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供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
(二)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
(三)對在工作中接觸到和了解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託許可權,不得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義從事與委託事項無關的任何活動;
(五)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履行職責不適當,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責任,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三)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的;
(四)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五)其他有損失政府形象和市政府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指派專人為市政府法律顧問聯繫人,負責與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協調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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