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有關工作要求,結合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 行使機關: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主要工作職責,

檔案內容

設立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法律顧問室與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處理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職責

(一)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契約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代理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活動以及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三)指導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
(四)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委託,辦理其他法律服務事項。
三、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顧問室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並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四、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通知法律顧問室派員參加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五、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法學專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二)具有所從事的法制、律師、審判、法學教學等領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三)思想正派,作風端正,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法律顧問室根據情況從政府部門的法規科,以及律師、法官、從事法學教學的人員中選聘。
七、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解聘。
八、法律顧問室所需工作經費,由法律顧問室在年初提出預算,報縣財政安排解決,實行專款專用。縣財政、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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