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宿松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宿松縣為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法治化,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縣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結合宿松縣實際情況 ,制定的規則。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法治化,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縣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結合宿松縣實際情況 ,制定的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根據處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需要,從縣內外聘請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
第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為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簽署的契約、協定、承諾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和政策論證意見;
(二)為涉及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受縣政府委託,代理參加行政複議、訴訟、仲裁;
(三)參與以縣政府名義洽談、簽約的重要經濟項目的談判;
(四)參與對縣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或諮詢論證;
(五)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承擔以縣政府名義組織的有關法律政策的解讀和培訓工作;
(七)承辦縣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縣司法局應當加強對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聯絡、協調、服務等工作;
(二)承辦縣政府有關法律諮詢事務;
(三)調研、草擬、論證有關規範性檔案,開展有關法制課題的調研;
(四)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
(三)法學專業人士,執業律師須執業三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
(五)熱心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六)身體健康;
(七)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採取單位推薦與個人申報、定向邀請與公開選聘相結合的方式聘請,由縣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報縣政府審定後聘任,頒發聘書。
縣政府法律顧問一般為一年一聘,可以連聘連任。特殊情況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研討和指派委託等,具體通過調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個別諮詢、委託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需要委託法律顧問代理案件的,根據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指示並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有關委託手續。
第八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處理的法律事務涉及鄉(鎮)政府或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的,有關鄉(鎮)政府或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派員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九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處理的法律事務需要有關單位配合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第十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對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對縣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處理政府法律事務,每年按其工作量、工作實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支付日常顧問費。
縣政府法律顧問受縣政府委託代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案件的,按照不高於律師行業同類事務收費標準,結合委託事項,支付個案代理費。
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具體項目需要外出考察、調研等,其所需費用由項目主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從項目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縣政府為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縣政府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二)為縣政府法律顧問辦理縣政府法律事務調閱有關資料提供便利;
(三)為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於職守,勤勉盡責,維護縣政府合法權益,維護縣政府形象和聲譽;
(二)按照縣政府要求提供相應法律服務,不得無故推諉;
(三)對在工作中接觸到和了解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託許可權,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委託事項無關的任何活動;
(五)如與縣政府交辦或委託的法律事務存在利害衝突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二)不履行保密責任,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三)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活動的;
(四)與縣政府交辦或委託的法律事務存在利害衝突,不主動迴避的;
(五)其他有損政府形象和政府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科學評價和考核體系,對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分別給予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評定。對考核合格以上的,給予續聘;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並視整改情況向縣政府提出續聘或解聘的建議;對考核不合格的,提請縣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六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根據實際需要提出預算建議,報縣財政局審核後在縣司法局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有關法律顧問工作的其他具體事宜,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各鄉鎮和縣直主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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