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安康市發布的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條數:16
  • 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參謀、助手作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設立市政府法律顧問組,成立市政府法律顧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
 第三條 法律顧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聘請、解聘政府法律顧問的方案,報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聯絡、協調、考核工作;
  (三)負責對全市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行政機關根據處理法律事務的需要,聘請若干名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聘請的法律顧問主要從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務工作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律師、政法工作者中遴選。
  第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專家學者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且從事法律教學、研究10年以上;政法工作者應從事政法工作10年以上;律師應具有10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三)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五)熱心社會公共事業,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六)近五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司法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第六條聘用單位應當與聘請的法律顧問簽訂聘任協定。協定應當包括工作範圍、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契約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七條政府法律顧問應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研究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為政府的重大決策、信訪事項、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對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檔案進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對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社會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五)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契約和協定的審查、簽訂等工作;
  (六)應邀參與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並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根據政府委託,承擔民事、行政訴訟、仲裁、調解等案件的代理工作;
  (八)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時,法律顧問應邀列席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或提出建議。
  第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辦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單位配合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要求參加或者列席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
  (二)保守在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委託事項無關的任何活動;
  (四)在訴訟、仲裁或非訴訟活動中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政府有直接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利用法律服務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從事其他損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一條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聘請期間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主動辭去法律顧問。
  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司法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註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第十三條各縣區政府、市級各行政機關應當將聘請的法律顧問,報市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聘任協定及法律顧問的工作情況給予合理報酬。
  第十五條各縣區政府、市級各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安府法發〔20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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