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18日印發.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水平,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部署要求,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滿可以續聘。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應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法學專家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執業律師應具有3年以上連續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公職律師應在黨政機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並具有律師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六)具備履行職責的意願和身體條件,能保障承擔法律顧問工作的必要時間。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按照以下程式遴選聘任:
(一)市司法局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各方推薦,擇優提出市政府法律顧問候選人建議名單;
(二)徵求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意見;
(三)將候選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四)由市司法局與市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任契約;
(五)舉行聘任儀式,頒發聘書。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及修改;
(三)參與市政府有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圍繞市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訓;
(七)辦理市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有關課題或者重要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等;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依委託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五)對承辦的法律事務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工作任務;
(六)不得從事有損於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就諮詢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二)對市政府交辦事項進行調研、考察和論證,提出意見建議;
(三)根據市司法局安排,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四)承擔市政府下達的相關研究課題;
(五)根據市政府要求以適當方式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出具由本人簽名或簽章的書面法律意見,並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特殊情況下提供口頭法律意見的,事後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法律意見,交市司法局存檔。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認為屬於事關全局或重大涉法問題,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的,由市司法局呈報市政府。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或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向市司法局反饋處理情況。法律顧問依委託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分、紀律處分或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經市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體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辭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
(六)其它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情形。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申請離任的,由市司法局報請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足額予以保障,市司法局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法律顧問報酬。公職法律顧問提供無償法律服務,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產生的差旅費由本單位承擔,培訓費等其他費用從法律顧問工作經費中支出。從異地邀請法律顧問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的,城市間交通費、差旅費參照黨政機關差旅費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市司法局承擔。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負責對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等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評優及續聘、解聘的依據。
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司法局參照省司法廳規定製定。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外聘法律顧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市司法局可以臨時聘請法律專家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補充,參與市政府法律事務的辦理,待遇參照市政府法律顧問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應當為市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顧問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市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可參照本規則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8日《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組建方案的通知》(平政辦發〔2014〕106號)、2015年5月4日《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工作規則的通知》(平政辦發〔2015〕5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2016年,甘肅省委、甘肅省政府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2017年,平涼市委、平涼市政府印發了實施意見,要求至2017年底前,市、縣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2019年5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對政府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職責和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平涼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二、起草過程及意義
《規則》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借鑑上級部門經驗做法,並徵求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建議,形成一致意見,經平涼市政府第58次常務平涼會審議通過。《規則》印發後,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三、檔案主要內容
《規則》共20條,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
(一)市政府法律顧問任職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法學專家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執業律師應具有3年以上連續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公職律師應在黨政機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並具有律師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6.具備履行職責的意願和身體條件,能保障承擔法律顧問工作的必要時間。
(二)市政府法律顧問遴選程式:
1.市司法局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各方推薦,擇優提出市政府法律顧問候選人建議名單;
2.徵求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意見;
3.將候選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4.由市司法局與市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任契約;
5.舉行聘任儀式,頒發聘書。
(三)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1.為市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及修改;
3.參與市政府有關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4.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圍繞市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訓;
7.辦理市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四)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2.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有關課題或者重要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等;
3.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4.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5.依委託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五)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5.對承辦的法律事務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工作任務;
6.不得從事有損於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六)市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方式:
1.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就諮詢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2.對市政府交辦事項進行調研、考察和論證,提出意見建議;
3.根據市司法局安排,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培訓;
4.承擔市政府下達的相關研究課題;
5.根據市政府要求以適當方式開展服務活動。
(七)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
1.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2.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分、紀律處分或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3.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4.經市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
5.因身體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辭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
6.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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