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新修訂的《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已經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同意,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1日印發.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州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法律顧問工作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雲辦發〔2017〕27號)、《雲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是州人民政府專門法律顧問機構,受州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為州人民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辦理法律事務。
第三條 法律顧問室設法律顧問若干名。
法律顧問室主任由州政府辦1名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州政府辦規範性檔案科(法律顧問室)負責同志擔任。
法律顧問室的具體工作由州政府辦規範性檔案科(法律顧問室)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助理的管理制度;
(二)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便利條件;
(三)組織法律顧問的推選、聯絡、協調和管理;
(四)建立法律顧問及其工作檔案;
(五)負責法律顧問的工作考核,確定考核意見;
(六)指導全州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
(七)辦理州人民政府交辦事項。
第五條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二)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三)具有較強的法律業務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專業影響力;
(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
(六)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法律顧問人選由法律顧問室在律師實務、教學科研、政府法治等領域中享有較高的社會聲譽的專家、律師中推選。
聘任內部科室人員擔任法律顧問的,由州政府辦公室推薦法律顧問擬聘人選。
第七條 法律顧問室考察推薦法律顧問人選,經州政府辦公室審核,並報州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州長簽發聘任書。
法律顧問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屆滿可以續聘,不再續聘的自然離任。
第八條 受州人民政府的委託,法律顧問室與專家、律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具體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法律顧問室建立法律顧問工作考核制度,對法律顧問進行日常工作評價,年底進行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法律顧問續聘、解聘和支付工作報酬的重要依據,考核不稱職的,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並終止聘任契約。
第十條 法律顧問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作為法律顧問助理,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務。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組織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州人民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協定、重大行政行為等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州人民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檔案的諮詢論證;
(四)參與辦理州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賠償、調解、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非訴訟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五)參與以州人民政府名義洽談、簽約的合作項目的談判,並協助州人民政府草擬、修改、審查合作項目的契約以及重要的法律檔案;
(六)參與州人民政府進行的國有企業破產、改制、資產重組、公司上市、設立獨資企業、控股企業等活動,就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七)辦理州人民政府交辦和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輪流坐班制、個別交辦制和委託辦事制,具體通過調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個別諮詢、委託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法律顧問會議、專題會議。
專題會議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州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決策的,應當邀請有關負責人參加,介紹情況並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四條 法律意見一律以書面方式提出。
法律顧問室向州人民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室主任審查並簽批,加蓋法律顧問室印章後報送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辦。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州人民政府的委託,在辦理州人民政府法律事務時,使用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專用章。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關、單位配合或者協助的,應當主動聯繫和商洽,有關機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或者協助。
法律顧問所在單位應當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提出法律意見或者建議;
(二)根據州人民政府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根據履職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
(四)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取得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州人民政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發表、散布有損州人民政府聲譽的言論;
(六)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義務。
法律顧問與所承辦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迴避。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助理工作報酬,由州政府辦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助理因辦理州人民政府法律事務所發生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州政府辦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助理應當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清正廉潔、公道正派,誠實守信、保守秘密,注重質量、講求實效,依法辦事、維護法治,優質高效地完成法律顧問室安排的工作任務,每年12月20日前向法律顧問室提交本年度的工作總結。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顧問室報州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兩次以上的;
(三)不依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業處分的;
(五)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或者業務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六)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七)本人申請離任的;
(八)出現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法律顧問及法律顧問助理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2年12月1日,西雙版納州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西政辦發〔2022〕80號,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為便於更好理解《工作規則》精神,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2017年5月10日,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7〕27號);2017年5月1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雲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0號);2017年,中共西雙版納州委辦公室、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學習貫徹落實推進法律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通知》。上述中央、省、州政策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省政府法律顧問室 省法制辦於2018年4月24日公開發布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雲府法顧〔2018〕50號,以下簡稱《省工作規則》),主要明確了省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職責、工作機制、法律顧問管理、法律顧問聘請等事項,為全省各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依據,也為我州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鑑。
二、修訂的必要性
2018年11月13日,州政府辦制定了《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西政發〔2018〕55號),對州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服務契約、工作職責、權利以及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原《規則》)實踐多年來,對規範州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落實依法治州和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該原《規則》出台後,國家、省、州陸續出台了系列政策檔案,對政府法律顧問的任職資格、職責範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省、州對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重新修定《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第一條增加了制定的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雲辦發〔2017〕27號)、《雲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0號)。
(二)將法律顧問室的工作職責調整為第四條,並進行了補充完善。
(三)第五條新增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具備的六個條件。
(四)第六、七條明確了法律顧問推選和聘任的程式。
(五)第十一條新增法律顧問應當履行的七項職責。
(六)第十七條明確了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享有的五項權利。
(七)第十八條新增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的六項規定。
(八)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法律顧問有八種情形的由法律顧問室報州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四、涉及範圍
明確了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及州政府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助理應當按照該《工作規則》履職。
五、注意事項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顧問室報州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兩次以上的;
(三)不依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業處分的;
(五)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或者業務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六)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七)本人申請離任的;
(八)出現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
六、關鍵字詮釋
州政府法律顧問室:是州人民政府專門法律顧問機構,受州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州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為州人民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辦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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