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到2015年12月底,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並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22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總體目標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蓋全區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力爭經過一年左右的努力,到2015年12月底,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並組織開展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底,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2015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 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2015年9月底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促進經濟社會跨越性發展,為實現我區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職責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具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顧問室,日常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相關部門中確定直接從事政府法律事務的有關人員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並根據實際需要聘請部分專家、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確定、選聘等具體工作,並對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具體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部門法律顧問制度,部門法制機構或部門指定的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法律顧問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主體力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從促進改革發展穩定,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高度重視專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要按照“三定規定”落實好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編制,並使法制機構人員回歸主業,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工作。要調整、充實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力量,使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真正發揮主體作用。在政府法制機構人員不足無法適應新形勢繁重任務的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一定數量的具有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律顧問助理,協助處理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契約審查、訴訟代理等政府法律顧問日常性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政府法律事務工作需要,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服務。
四、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從熟悉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等領域的專家和律師中聘請,主要為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重大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項目、重大行政複議案件等提供法律諮詢、論證服務,參與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商務談判、契約審查、訴訟代理等法律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要擬定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聘請法律顧問遴選程式規定和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對法律顧問的聘任標準和程式,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工作方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規範,報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時建立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將受過系統法律專業教育、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務工作經驗的專家學者、各領域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納入人才庫,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五、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立足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制定並逐步完善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辦法。上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下級政府法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積極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專款專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附屬檔案: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遴選程式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2日
附屬檔案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有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制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工作,擬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遴選程式規定,並按照聘請法律顧問遴選程式規定組織開展法律顧問選聘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並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承擔。
第三條 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可以從受過系統法律專業教育,對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等部門法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務工作經驗的專家、律師中遴選出擬聘請人員名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聘請為法律顧問。
第四條 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建立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法律實務部門及律師事務所中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進入人才庫,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條 法律顧問的聘期至本屆自治區人民政府任期屆滿之日止,期滿可以續聘。確定的法律顧問退休或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的,不再擔任法律顧問。
第六條 聘請的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專家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律教學、研究10年以上;律師應具有10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四)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五)熟悉區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六)熱心社會公共事業,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七)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第七條 法律顧問工作職責範圍:
法律顧問對自治區人民政府以下事項履行服務職責: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項目和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論證;
(三)重要、疑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研究、論證;
(四)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論證;
(五)重要契約、協定的審查、洽談;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或者委託的訴訟及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列席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見;
(三)獲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政府信息和資料;
(四)承辦的法律事項需要調查、取證時,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介紹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政府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有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自治區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條 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或者組織重大項目和重大契約的洽談等活動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或者指派1至2名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委託的工作事項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法律顧問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也可以安排有關法律顧問分別辦理。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認為屬於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提出書面意見、建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可以臨時聘請專家或者律師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 聘請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聘請的法律顧問按照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情況給予適當報酬,臨時聘請專家或律師人員的費用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聘請的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聘任期間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主動辭去法律顧問。
聘請的法律顧問在聘請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解聘並向社會公告: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註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遴選程式規定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規定,為做好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遴選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遴選聘任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工作原則
法律顧問遴選聘任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被聘請人員學歷、履歷、專業特長,在業界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個人的職業操守,並考慮年齡結構、行業比例等因素。
三、聘請法律顧問名額的確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名額為15至30名,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根據政府法律事務工作需要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四、法律顧問遴選聘請程式
(一)以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名義向社會發布選聘法律顧問公告接受個人報名或者向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律師協會等單位發函徵集,接受單位推薦;
(二)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匯總遴選人員資料並進行審核,擬定聘請法律顧問名單;
(三)將擬聘法律顧問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擬聘法律顧問名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聘請法律顧問名單並頒發聘書。
五、本規定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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