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
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立足我省實際,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進各級政府領導幹部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不斷提高
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為推進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統籌協調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政府法律顧問隊伍。
(三)目標任務。
2017年6月底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普遍設立政府法律顧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設立政府法律顧問並開展工作。
二、加強隊伍建設
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且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政府法律顧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配備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鄉鎮
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
顧問職責。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
三、外聘政府法律顧問遴選的原則、條件
(一)遴選的原則。
堅持
公開、
公平、
公正、
競爭擇優的原則,遴選出的政府法律顧問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經部門會議研究批准後,聘任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的法律顧問。聘期一般不超過5年。
(二)遴選的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熟悉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等相關
法律法規,且在所從事的領域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時間和精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6.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遴選的方式和薪酬待遇依實際情況確定。
四、外聘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一)工作職責。
1.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出具法律意見;
2.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論證,參與立法後評估;
3.根據需要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4.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為聘任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7.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履職期間享有的權利。
1.接受邀請,參加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調研、考察、培訓,根據需要列席有關會議;
2.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3.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4.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其他待遇;
5.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履職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工作規則,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定期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報告工作;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或者其他損害聘任機關合法權益的活動;
5.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機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6.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完善管理體制
(一)明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及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並分別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能。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及日常業務管理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以及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組織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政府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
(二)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政府法律顧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從事有損政府形象等活動的,依法依紀處理;屬於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並記入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及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外聘政府法律顧問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期間被撤銷專業資格、專業職稱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應當予以解聘。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明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地、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
(二)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為
法律顧問認真履職提供保障。對應當聽取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政府法律顧問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政府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納入責任制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力量建設,完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促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四)保障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政府法律顧問報酬,為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