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辦事,根據《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發文機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發文文號:國中醫藥法監發〔2016〕32號
  • 發文時間:2016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0月10日
通知,規則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中醫藥法監發〔2016〕32號
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2016年9月21日第12次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規則全文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辦事,根據《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於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設立法律顧問,建立以局法制工作部門人員為主體,聘請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第四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
(二)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第五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局法制工作部門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工作,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局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外聘法律顧問的遴選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外聘法律顧問工作機制,促進法律顧問工作科學化、規範化。
第七條局法制工作部門研究、處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事務時涉及局機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部門、直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八條局機關有關部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認為有關事項需聽取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的,應當向局法制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由局法制工作部門安排外聘法律顧問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第二章 法律顧問的職責、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顧問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一)參與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和重要改革事項的提供法律意見;
(三)參與中醫藥立法項目中的重大制度設計和疑難問題研究論證;
(四)為重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度設計及合法性審查提供法律意見;
(五)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案件的研究論證;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七)協助草擬、修改、審查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一方當事人的重要契約、協定;
(八)接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代理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九)參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政治面貌應當為中共黨員;
(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黨的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未受過刑事處罰和黨紀處分;
(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具有全日製法學碩士以上學歷;
(四)熱心中醫藥事業,熟悉醫藥衛生和中醫藥領域法律法規,了解中醫藥工作情況,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法學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未受過所在單位的處分;
(六)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在醫藥衛生和中醫藥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且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十一條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授權或者同意,查閱相關檔案和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授權或者同意,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局機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二條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以下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參加法律顧問會議,及時完成所聘單位交辦的法律事務,並對所提供法律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辦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應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六)不得利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法律顧問的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權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三章 法律顧問的管理和保障
第十三條局法制工作部門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政府法律顧問,提出人選建議報局領導批准後,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名義聘為法律顧問。
被聘為法律顧問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放聘書。法律顧問的聘期為1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四條外聘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參加會議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並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簽署承辦人姓名,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第十六條外聘法律顧問認為屬於事關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向局法制工作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建議,由局法制工作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第十七條局法制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外聘法律顧問,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局領導提出有關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八條聘請律師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應當與聘請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署法律服務契約,服務契約應當包括律師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契約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法學專家,在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等服務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應當支付相關法律服務費用。
外聘法律顧問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理法律事務的差旅費、材料文印費、調查取證等費用,由局法制工作部門按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外聘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向局法制工作部門報送年度履職報告。
第二十條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外聘法律顧問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3個等次,作為法律顧問連聘連任、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外聘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聘用關係:
(一)履職過程中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受所在單位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
第二十二條外聘法律顧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權予以解聘,並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和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專項經費納入預算,由局規劃財務部門安排落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有關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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