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西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檔案精神,結合西寧市實際,制定的規則。

2023年6月1日,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西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青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各園區管委會:
《西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工作方式、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確保市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受市政府委託,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立法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有關行政事務和法律事務,提供諮詢、論證、代理等法律服務。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實行一事一委託制度,由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專家應有較強專業能力並在所從事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執業律師、公證員應具有5年以上連續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公職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連續從事法律事務的經驗;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行業處分等;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規則,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能夠保障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市政府行政立法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三)參與市政府重要經濟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或者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涉法涉訴案(事)件、信訪案(事)件、重大矛盾糾紛、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五)參與市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執法及其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諮詢論證工作;
(六)代理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七)為行政執法監督、案卷評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方面提供諮詢意見、建議;
(八)參加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涉外法律事務交流與合作;
(九)接受市政府委託承擔法律諮詢服務、調查研究和評估論證;
(十)辦理市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辦理市政府委託事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出席或列席諮詢、論證、研討會議,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參與對委託事項的調查、取證;
(三)接受市政府委託、安排,辦理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諮詢服務事項;
(四)經授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五)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六)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市政府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不得利用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顧問身份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辦理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務;
(五)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自行迴避;
(六)不得發表、散布有損黨和政府聲譽或者形象的言論;不得從事有損於市政府利益的活動;
(七)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出具由本人簽名或簽章的書面法律意見,並對其負責。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可以連聘連任。按照以下程式遴選聘任:
(一)市司法局向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發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推薦市政府法律顧問人選;
(二)市司法局可以發函邀請國內外知名法律專家,推薦其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三)市司法局擇優擬定市政府法律顧問候選人名單並報市政府審定;
(四)市政府法律顧問人選,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市政府法律顧問,並由市政府頒發聘書。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本職工作被終止或者執業資質被終止、吊銷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行業處分的;
(三)拒絕履行本規則第七條職責和不履行本規則第九條義務的;
(四)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水準或者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五)因健康狀況、專業能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六)因故申請提前解聘或者不能正常履職的;
(七)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報酬具體支付標準和支付辦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完善制度機制,最佳化工作程式,建立健全工作檔案,加強對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業績的監督考核,強化服務管理,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培訓和指導監督力度。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司法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 2023年6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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