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是201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推進法治常州建設,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省政府《關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蘇政發〔2015〕1號)、《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16〕8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圍繞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工作目標,通過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防控和化解機制,切實增強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全面提升全社會法治化建設水平,為建設“強富美高”新常州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目標
以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示範,引領和推動全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法律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體系。2016年底前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類園區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鎮、街道根據實際需求形成多種形式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方式。全市“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實現全覆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矛盾糾紛較為集中的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積極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三、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1. 明確組織形式。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各級政府依託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通過設立法律顧問委員會等組織形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
2. 聘任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從精通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民商法等理論和實務的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的法學專家以及知名執業律師中產生,報本級政府或者所屬部門批准後聘任。政府聘任的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契約約定,同時為政府部門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3. 加強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從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高度,調整充實法制機構人員力量,強化法制機構人員在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中的主體作用。在政府法制機構人員不足,或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法律助理,協助處理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4. 深化公職律師試點。完善政府公職律師制度,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探索公職律師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政府及部門公職律師隊伍,推進公職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二)加強社會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1. 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作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引導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推動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要圍繞企業項目投資、涉外商貿、上市融資、金融證券等重點領域開展法律服務,逐步形成專業化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團隊。在設立法律事務部的大中型企業進一步探索推進公司律師制度,擴大公司律師隊伍,加強公司律師管理。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聯合經信等部門開通企業網上法律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等。
2. 完善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全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重點文化單位、醫院和學校實現法律顧問全覆蓋。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門聘請法律顧問為轄區內的文化單位、醫院、學校提供法律服務。全市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3. 探索建立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制度。各級民政部門、工商聯可以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團,為各類商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推薦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培訓以及專項法律服務。將社會團體聘請法律顧問情況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重要內容。
4. 實現村(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村(社區)司法行政服務站駐站法律服務人員,要積極為基層組織和民眾提供法律諮詢、普法宣傳、矛盾糾紛調處等法律服務。各級農業農經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要針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服務需求,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配齊配強法律顧問,提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風險防範能力,保護農民權益。
5. 推動建立私人法律顧問制度。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引導律師事務所提供私人法律顧問服務,按照不同的法律需求推出個性化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基本條件和聘任程式
(一)基本條件。擔任法律顧問必須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豐富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熱心為政府和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選聘法律顧問的具體條件,由各聘任單位提出。
(二)聘任程式。選聘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嚴格聘任的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市和轄市區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顧問,可採取聯合推薦、定向邀請與公開選聘相結合的方式,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報政府審定後聘任。政府部門、各類園區等使用財政資金聘用法律顧問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主選聘和政府採購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法律服務。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的具體程式,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指導意見。
五、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和履職要求
(一)工作職責。根據聘任單位的要求和委託,參與立法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參與重大決策、行政措施、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代理訴訟、非訴訟事務,參與調解、仲裁等活動;為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論證、風險評估,起草或審查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相關事務的談判、磋商;協助開展普法宣傳,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企、誠信經營;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參與信訪、維權、維穩案件的調處;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
(二)工作要求。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遵守相關執業規範和準則,盡職盡責開展工作。嚴禁利用參與法律顧問工作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以及他人謀取利益或以法律顧問身份從事商業活動;嚴禁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擔任顧問單位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單位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聘任單位交辦、委託的法律事務,或者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不得有其他損害聘任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予以解聘,並追究相應責任。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建設考核範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考核總結等工作。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推進和管理工作,並指導和規範本級政府部門法律顧問工作。鎮、街道的法律顧問工作,由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規範。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條線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和考核總結等。
(二)嚴格規範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配套制度,進一步規範法律顧問工作程式,支持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確保法律顧問制度真正發揮作用。要深化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實效性的考核評估,完善政府法律顧問準入和退出機制。有關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律顧問專業培訓和業務管理,不斷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引導他們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競爭和協作、咨政和服務的關係,爭當平安常州、法治常州的建設者和推動者。
(三)落實工作保障。各級政府要將法律服務人才納入重點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加快建立高層次法律服務人才的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各級財政要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長效機制,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強化宣傳,加大典型培植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推動法律顧問工作不斷深入開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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