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是201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深刻認識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迫切需要,對於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工作目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與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2017年底前,形成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體系。
  二、工作原則
  (一)全面覆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目標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和隊伍,全面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合理配置。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既要積極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職能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專家和律師的智力資源,形成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專家、律師互補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格局。
  (三)注重實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目標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工作規則和配套措施,為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強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和隊伍建設
  政府法律顧問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智力資源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參謀助手,在推進依法行政、立法、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核、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方面履行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和隊伍建設。
(一)加強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建設。政府法制機構是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為本級政府和本部門提供法律服務,負責具體處理政府法律事務,並組織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本級政府和本部門法制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其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執法量大且執法任務重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承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不具備設定專門政府法制機構條件的,可以設定政府法制專門崗位,保證有專職人員承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1.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從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職人員,是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擅長整合不同領域的法律事務,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本部門、本領域的法律規範,努力成為本級政府和本部門處理法律事務的專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幹部隊伍建設,充實工作力量,提升專業能力。在新招錄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時,條件具備的,應當招錄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條件尚不具備的,應當招錄具有法學專業教育背景的人員,並逐步過渡到招錄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同時,要注重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鍛鍊、培養、交流、使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政府法律顧問專職隊伍。
  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聘任誰管理”的原則,選聘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外聘專家和律師是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組成部分,應當積極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四、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和規範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開展立法工作、制定行政決策、解決行政爭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和處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務時,要保證政府法制機構事前參與相關調研、論證。對提交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審批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核。
  (二)建立健全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規範。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工作規則和配套措施,明確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條件、程式、職責和工作保障等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機制,完善選聘、業績評價和紀律約束等方面的管理辦法。政府法制機構在組織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時,要為其參加會議、開展調研、查閱資料、獨立發表意見等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聘專家和律師應當遵守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保密和迴避制度,不得從事與聘用單位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無關活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努力提高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確責任分工。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承擔市政府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地區、本部門相應工作職責,並將本地區、本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定期報送市政府法制辦。機構編制、人力社保、財政、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三)強化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或者部門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經費管理,確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順利開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