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 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
政令,內容,

政令

索 引 號:000014348/2015-28975
  • 分 類:其他 ; 意見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5年11月15日
  • 名 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 文 號:鄂政發〔2015〕68號

內容

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建立和實施法律顧問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重要途徑,對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以建成法治政府為目標,以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完善制度、規範運行、確保實效為著力點,全面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努力為“四個全面”戰略實施提供智力支撐和法治保障。
(三)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普遍建立和實施政府法律顧問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與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政府法律顧問體系。
二、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和機構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專兼職法律顧問隊伍,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擔任本級政府首席法律顧問。縣級以上政府依託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室,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法律顧問日常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有關內設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機構)法律顧問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智庫,實現資源共享。
(二)明確政府法律顧問主要職責和履職要求。
主要職責。對本級政府、本部門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或法律風險評估;參與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對本級政府、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本級政府、本部門重大民商事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或提供法律諮詢、論證意見;代理本級政府、本部門參與訴訟(仲裁)活動和處理非訴訟糾紛;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聘任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
履職要求。政府法律顧問享有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參與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調研活動,取得相應報酬等權利。政府法律顧問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聘任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嚴格規範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條件和程式。專職法律顧問由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具有律師職業資格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擔任,兼職法律顧問從法律專家和律師中擇優選聘。選聘政府法律顧問要按照人員精幹、業務精湛、優勢互補、理論與實踐兼顧的原則,多元化、多渠道遴選政治素養好、業務能力強、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佳的專家學者、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重要來源,逐步提高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化水平。選聘條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選聘政府兼職法律顧問,採取單位推薦與個人申報、公開招聘與直接選聘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條件擇優遴選。選聘工作結束後,各地人民政府需將選聘的兼職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材料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政府部門需將選聘的兼職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材料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四)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運行機制。政府法律顧問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智力資源和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參謀助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律,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和相關配套制度,著力構建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長效機制。要積極支持政府法律顧問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以品德、素養、能力、實績為評價標準的政府法律顧問考核獎懲及退出機制。政府法律顧問要努力提高新形勢下服務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及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切實當好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法律顧問。
三、強化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實施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研究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推進依法行政情況一併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每年要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推進依法行政情況一併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負有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落實,要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促進工作常態化、規範化、長效化。
(三)強化督促指導。省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紮實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實施,務求取得實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參照本意見要求,依法依規、分類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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