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區政府各項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區政府各項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殃全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擔旬鑽循的發展理念,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牢記“看北京首先從政治上看”的要求,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在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的領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發揚釘釘子精神,周密謀劃、用心操作,切實履行維護首都安全重大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和市政府指示精神及區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堅持以雄寒巴人民為中鑽轎殼心的發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把黨的民眾路線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區域功能定位。結合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點工作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著力落實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任務目標,提升“四個服務”水平;著力推動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區域高質量發展;著力破解“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水平,努力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首善之區。
(四)堅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五)堅持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市委、區委相關貫徹落實辦法,堅決防止“四愚戲察風”反彈回潮,堅決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症;發揚唯實求真精神,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努力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支持;發揚雷厲風行、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工作作風,以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精神,紮實推動工作落實。
(六)堅持質量第一、效率優先。強化質量意識,建立質量導向的工作機制,切實把高質量要求體現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實基礎工作,做到數字準、情況明、職責清、決策科學高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最佳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高效運行。全面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提高施政能力。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同志。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離京出訪、出差,應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備,並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五、副區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的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區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本部門行政工作負總責。區政府各部門應當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法定職責和區政府的決定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勤勉廉潔,協同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七、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保舉照記危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疏功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各項工作,著力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抓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堅戰”,落實區域功能定位,更加奮發有為地推動區域新發展。
八、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罪阿戰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切實發揮《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實施人口規模、建設規模雙控,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三條紅線,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城市功能最佳化提升,實現減重、減負、減量發展。
九、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健全完善監管體系,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市治理體系機制,下大氣力治理“大城市病”,堅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一、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圍繞滿足人民民眾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扎紮實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督察力度,根據市級有關部署,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碧水攻堅戰;深入實施河長制,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三、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在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注重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重大利益調整以及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邀請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民眾參與論證諮詢並經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區政府各部門、街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政策規定,制發後要及時報送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十五、嚴格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重大事項的、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範性檔案的,應當附具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報送區政府前應當經過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會議進行決策。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作用。
十六、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聯動,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區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遵守法定程式。要不斷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執法聯動。要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要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重大決策事項前期的調查研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邀請區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八、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十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和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街鄉的,應事先充分徵求意見、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區政府在作出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依法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在區委領導下與區政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開展民主協商,廣泛聽取政協委員、民主人士以及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嚴格落實政務公開清單制度,研究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十二、區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檔案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三、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開展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二十四、通過政務公開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完善民需匯集、民計採納等工作機制,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二十五、堅持分級分類、利企便民、集約節約原則,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十六、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二十七、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建立健全網路新聞發言人機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區政府要依法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和專項工作並執行其所作出的決議,接受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備案規範性檔案,依法列席相關會議;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積極開展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建議。依法依規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九、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要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性檔案備案、行政執法監督等制度,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和改進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整改情況,並按要求對外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要重視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統一安排,認真做好信訪接待的相關工作。
三十三、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四、區政府黨組及各部門黨組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認真抓好巡視整改工作,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最佳化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標本兼治,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堅決不予辦理。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區委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
三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反腐倡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福利,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三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重點區屬機構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策部署;
(二)通報區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和區政協全會情況;
(三)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擇時召開。安排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重大規劃、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審議需向區委匯報、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需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重大事項草案;
(四)討論和通過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本區財政預決算;
(五)討論和通過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2次,必要時隨時召開;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議題邀請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區人大代表、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一、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區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區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審議需向區委匯報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審議需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決定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
(五)研究有關人事任免、責任追究事項;
(六)溝通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星期一下午為例會時間。根據需要,安排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二、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都應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可先作出應急安排並及時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十三、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或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專題研究、協調、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緊急事項或有關專項工作。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向區政府報送書面請示,由分管副區長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區長審批。待區長批准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作出會議安排。
四十五、提請區政府會議討論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會前應由主辦部門徵求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區長協調;協調後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區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責部門應精心準備書面匯報材料,並於會前3天報送區政府辦公室;討論議題時由主責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要主題突出、條理清楚、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與會人員發言應直述觀點、語言簡練,時間一般不超過3分鐘。
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參加會議,在規定時間、地點提前候會,會議期間要遵守會場紀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
四十六、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需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需向主管區長請假,並向區政府辦公室通報,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四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八、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朝陽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細則》和中央關於精簡檔案的規定等政策檔案要求,嚴格公文審批管理。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檔案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要求,符合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文風端正、務實管用,並嚴格控制篇幅。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外事工作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報文。
四十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送呈,重大事項報送區長審批。
五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求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的事項。
五十二、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報區長、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五十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報區政府領導審閱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四、切實精簡公文,注重實效。對於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問題,以及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由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檔案,其內容應當是關係全區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涉及全區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部署或重要決定、意見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檔案,應是涉及全區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區各單位相互配合、共同執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關規定或通知等。對於內容相關、政策配套的檔案,應同步起草報送,合併發文。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五、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舉辦的活動,屬區政府主辦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辦公室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舉辦的活動,一般不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請區政府批准。
五十六、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提前5天將會議活動安排及相關材料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同志審定。
五十七、區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確需出席的,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從嚴統籌安排。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字、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時,需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八、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外辦統籌安排。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邀請區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區外辦。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申辦、舉辦國際會議和重要涉外活動,由區外辦統籌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
五十九、區政府副區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區長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同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出訪直接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分管副區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後,報區長審批。上述單位的處級副職出訪經分管副區長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批。
六十、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出國訪問次數、時間、國家數量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區外辦統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六十一、要把抓落實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由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部署,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要創新督查方式方法,重點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調研和批示以及其他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六十二、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是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統籌組織區政府各項督查活動,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確保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對於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度。
六十三、區政府對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並統籌組織年終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審定後,將及時反饋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四章

學習和調研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對標國際一流標準,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六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認真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強調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蹲點方式開展調研,全年蹲點調研時間累計不少於1周。要深入了解基層情況和民眾需求,同基層幹部民眾一起研究問題,解決實際困難。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關於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要求,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聚焦突出問題,狠抓整改落實,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要強化民眾觀點,增強公僕意識,走好新形勢下的民眾路線,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終與人民民眾站在一起、想在一起、乾在一起,注重聽取民眾意見,努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六十七、區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區委全面報告工作,並及時報告貫徹執行中央、市委、區委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時請示重要緊急事項。執行中央、市委及區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題報告。
六十八、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迎送、不搞層層陪同。除蹲點調研外,原則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確需用餐的,按相關規定安排自助餐或在單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
六十九、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各類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認真落實黨政機關視頻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保密要求組織視頻會議。
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經區長批准。應由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名義召開;應由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協調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策部署和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會議研究同意或區長同意。
七十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表涉及政府系統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向區政府報告。
七十三、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報備制度。區長離京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需提前向市長和區委書記請假。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需提前向區長請假。
七十四、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和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需提前向區長、主管副區長請假。經批准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外出回京後,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七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調研和會議活動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除涉及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報刊、電視頭條新聞後,以突出民生和社會新聞。進一步壓縮會議活動報導的數量、字數和時長。

第十六章

附則
七十六、區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市屬垂直部門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七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2015年8月5日印發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朝政發〔2015〕7號)予以廢止。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同志。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離京出訪、出差,應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報備,並委託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五、副區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的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六、區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本部門行政工作負總責。區政府各部門應當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法定職責和區政府的決定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勤勉廉潔,協同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區審計局在區長領導下,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七、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推進疏功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各項工作,著力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平,抓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堅戰”,落實區域功能定位,更加奮發有為地推動區域新發展。
八、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和市政府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切實發揮《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的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嚴格實施人口規模、建設規模雙控,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三條紅線,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城市功能最佳化提升,實現減重、減負、減量發展。
九、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健全完善監管體系,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城市治理體系機制,下大氣力治理“大城市病”,堅持精治、共治、法治,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
十一、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圍繞滿足人民民眾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扎紮實實辦好重要民生實事,切實做好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督察力度,根據市級有關部署,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和碧水攻堅戰;深入實施河長制,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三、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在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注重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重大利益調整以及各方面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邀請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民眾參與論證諮詢並經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區政府各部門、街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政策規定,制發後要及時報送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十五、嚴格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決策重大事項的、提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規範性檔案的,應當附具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報送區政府前應當經過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會議進行決策。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注重發揮律師、專家學者在決策中的作用。
十六、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聯動,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區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工作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遵守法定程式。要不斷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執法聯動。要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要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重大決策事項前期的調查研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邀請區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八、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十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和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街鄉的,應事先充分徵求意見、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和輿情風險評估,必要時依法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區政府在作出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意見建議,依法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在區委領導下與區政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開展民主協商,廣泛聽取政協委員、民主人士以及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嚴格落實政務公開清單制度,研究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公正,提升政府執行力、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十二、區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檔案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三、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制定與解讀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做好政策吹風解讀和預期引導。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等重要政策,要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開展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
二十四、通過政務公開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重點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完善民需匯集、民計採納等工作機制,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二十五、堅持分級分類、利企便民、集約節約原則,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十六、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二十七、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建立健全網路新聞發言人機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區政府要依法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和專項工作並執行其所作出的決議,接受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備案規範性檔案,依法列席相關會議;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負責地通報工作,積極開展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建議。依法依規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九、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要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性檔案備案、行政執法監督等制度,做好行政複議工作,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和改進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整改情況,並按要求對外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要重視信訪工作,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統一安排,認真做好信訪接待的相關工作。
三十三、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四、區政府黨組及各部門黨組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強化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認真抓好巡視整改工作,推動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最佳化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標本兼治,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三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堅決不予辦理。
三十六、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區委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舉辦節慶展會論壇活動。
三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反腐倡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福利,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三十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重點區屬機構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策部署;
(二)通報區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和區政協全會情況;
(三)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擇時召開。安排區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重大規劃、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審議需向區委匯報、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需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重大事項草案;
(四)討論和通過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本區財政預決算;
(五)討論和通過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2次,必要時隨時召開;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議題邀請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區人大代表、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四十一、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區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區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統籌協調的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審議需向區委匯報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審議需向區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決定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
(五)研究有關人事任免、責任追究事項;
(六)溝通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星期一下午為例會時間。根據需要,安排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二、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都應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可先作出應急安排並及時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十三、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或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專題研究、協調、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緊急事項或有關專項工作。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向區政府報送書面請示,由分管副區長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區長審批。待區長批准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作出會議安排。
四十五、提請區政府會議討論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會前應由主辦部門徵求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區長協調;協調後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區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責部門應精心準備書面匯報材料,並於會前3天報送區政府辦公室;討論議題時由主責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要主題突出、條理清楚、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與會人員發言應直述觀點、語言簡練,時間一般不超過3分鐘。
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參加會議,在規定時間、地點提前候會,會議期間要遵守會場紀律,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
四十六、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需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請假,需向主管區長請假,並向區政府辦公室通報,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四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八、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北京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朝陽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細則》和中央關於精簡檔案的規定等政策檔案要求,嚴格公文審批管理。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報送區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質量和時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確保檔案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要求,符合工作實際,依法合規、主題鮮明、文風端正、務實管用,並嚴格控制篇幅。
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應按照職權和隸屬關係行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外事工作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區政府報文。
四十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單位溝通,書面徵求意見;經協商後仍然存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送呈,重大事項報送區長審批。
五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求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的事項。
五十二、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報區長、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五十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區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報區政府領導審閱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四、切實精簡公文,注重實效。對於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問題,以及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由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檔案,其內容應當是關係全區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涉及全區全局性的重大決策部署或重要決定、意見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檔案,應是涉及全區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區各單位相互配合、共同執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關規定或通知等。對於內容相關、政策配套的檔案,應同步起草報送,合併發文。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五、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舉辦的活動,屬區政府主辦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辦公室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舉辦的活動,一般不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請區政府批准。
五十六、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提前5天將會議活動安排及相關材料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同志審定。
五十七、區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召開的一般性工作會議及事務性活動。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確需出席的,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從嚴統籌安排。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字、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時,需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八、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區外辦統籌安排。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邀請區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均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區外辦。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申辦、舉辦國際會議和重要涉外活動,由區外辦統籌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
五十九、區政府副區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區長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報區委書記同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出訪直接報區委書記、區長同意。)
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出訪經分管副區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後,報區長審批。上述單位的處級副職出訪經分管副區長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批。
六十、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出國訪問次數、時間、國家數量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事活動中接收的禮品由區外辦統一管理。

第十三章

督促檢查和績效管理制度
六十一、要把抓落實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由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進行部署,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要創新督查方式方法,重點抓好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調研和批示以及其他決策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六十二、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是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統籌組織區政府各項督查活動,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確保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對於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度。
六十三、區政府對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績效管理,並統籌組織年終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經區政府審定後,將及時反饋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四章

學習和調研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要提高創新能力,不斷掌握新知識、熟悉新領域、開拓新視野,善於運用新技術推動政府管理創新;要提高專業能力,培養專業精神,更多運用專業力量、專業方法解決發展中的問題;要提高開放能力,對標國際一流標準,關注世界發展前沿,積極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推動發展;要提高工作統籌能力,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防範各種風險挑戰,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
六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認真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強調查研究工作的要求,注重安排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蹲點方式開展調研,全年蹲點調研時間累計不少於1周。要深入了解基層情況和民眾需求,同基層幹部民眾一起研究問題,解決實際困難。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根據調研課題,每年至少形成1篇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關於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規定》,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要求,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聚焦突出問題,狠抓整改落實,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要強化民眾觀點,增強公僕意識,走好新形勢下的民眾路線,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終與人民民眾站在一起、想在一起、乾在一起,注重聽取民眾意見,努力為人民民眾排憂解難。
六十七、區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區委全面報告工作,並及時報告貫徹執行中央、市委、區委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時請示重要緊急事項。執行中央、市委及區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進行專題報告。
六十八、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等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搞迎送、不搞層層陪同。除蹲點調研外,原則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確需用餐的,按相關規定安排自助餐或在單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
六十九、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各類會議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認真落實黨政機關視頻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保密要求組織視頻會議。
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經區長批准。應由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名義召開;應由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協調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區委決策部署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策部署和決定前,對外不得有任何與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會議研究同意或區長同意。
七十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發表涉及政府系統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等重大情況要向區政府報告。
七十三、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和報備制度。區長離京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需提前向市長和區委書記請假。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副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需提前向區長請假。
七十四、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和地區辦事處(鄉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休假,需提前向區長、主管副區長請假。經批准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外出回京後,應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七十五、區政府領導同志調研和會議活動新聞報導要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除涉及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報刊、電視頭條新聞後,以突出民生和社會新聞。進一步壓縮會議活動報導的數量、字數和時長。

第十六章

附則
七十六、區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市屬垂直部門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七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2015年8月5日印發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朝政發〔2015〕7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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