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的通知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的通知》是遼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遼源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現將《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12月9日
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暫行)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為市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服務。市政府授權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具體負責該項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人選由市司法局在本市知名度較高、具有社會擔當和責任感的法律工作者中推薦,經市政府批准後,頒發《遼源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聘書》;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域外聘請法學、法律專家和法律工作者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第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從事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刑事法、涉外法律等領域的法律實務和法律服務工作,具有法律職業資格;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
(四)熱心服務於社會公共事業,有履行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所需要的時間和工作精力;
(五)思維視野開闊,身體心理健康。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可以續聘。任期內市政府法律顧問不勝任工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要求辭職或需要解聘的,經本人提出申請或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解除聘任關係。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市政府重大決策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法律論證,並依法提供法律意見,市政府法律顧問要對提供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二)參與市政府重大決策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法律風險性評估;
(三)參與市政府重大疑難複雜信訪案件的研究;
(四)協助市政府處理重大涉法事件或案件,起草有關法律文書或法律意見書;
(五)受委託代理市政府參與訴訟、調解等法律事務;
(六)受市政府委託,參加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契約及協定的草擬、修改、審查、論證、簽訂等工作;
(七)對涉及我市的社會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辦理市政府交辦或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下列事項市政府法律顧問一般不予介入:
(一)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正在實施的規範性檔案;
(二)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以及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三)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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