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遼源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iaoyuan Municipality on Issuing the working rul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iaoyuan Municipality
  • 發布文號:遼府發〔2013〕11號
  • 發布部門:遼源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年8月2日
  • 地址:遼源市
通知檔案,規則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強化督查落實和績效管理,第九章會議制度,第十章公文審批,第十一章工作紀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第十三章附則,

通知檔案

遼府發〔2013〕11號
遼源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7月26日市政府七屆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8月2日

規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一、遼源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遼源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創新政府和陽光政府,全力開創遼源轉型發展新局面。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及法制辦公室主任、人防辦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召開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市長召集市應急委員會議研究決定。
八、副市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的工作,由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牽頭負責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九、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協助處理有關業務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一、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法制辦公室主任及人防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局、各委員會、法制辦公室、人防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努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擴大總量、提高質量、最佳化結構、增加效益、富民強市,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五、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行政措施和決定及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和決定及規範性檔案。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應由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門組織論證和修改審核,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與本市實際情況有機銜接,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規範性檔案質量和現實工作需要。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行使職權部門或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制定行政決定和規範性檔案。起草規範性檔案,制定政府行政措施和決定,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完善政府依法決策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擬訂和制定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政府行政措施和決定及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工作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政府行政措施和決定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里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備案,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里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注重發揮諮詢機構和智力支撐體系作用,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民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二十四、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事務,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本市發展規劃,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在重要決策執行過程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跟蹤掌握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為決策的及時調整完善和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積極深化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作出的決定和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公開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過程、結果和監督措施。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努力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要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完善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加強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決定及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公正作出決定。同時,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民眾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並向市政府報告。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和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強化督查落實和績效管理

三十七、堅持並完善督查落實制度和機制。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後,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工作進行具體安排,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推動落實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的批示,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落實。
三十九、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履行協助市政府領導抓好落實的工作職責,確保政令暢通。市政府部門提出的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要經市政府領導審批後實施。重大督查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督查要注重實效,全面準確了解和反映情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四十、實施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應急委員會議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省和市委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議題是: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家和省及市委重要指示和決定;研究部署市政府重點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討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全市財政預算;討論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討論向國家和省申報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分析全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形勢和重大民生問題;決定以市政府名義獎懲、命名、評聘及授予榮譽稱號等有關事宜;討論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市政府領導提議討論和通報的重大問題。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例會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四十四、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由召集或主持人確定。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傳達貫徹國家和省及市委會議精神;聽取部門或各縣區政府及有關方面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溝通有關重要情況;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四十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受市政府領導委託,可以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議題是:研究決定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研究落實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相關事項;市政府領導提交會議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六、市應急委員會議由其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市應急委員會主任)或市長委託有關副市長(市應急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決定和部署重特大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對工作。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需在會前向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在會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對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新聞稿,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或新聞發言人審核簽發;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九、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市性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傳達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會議精神;按照市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統工作;動員各方面力量,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全局工作開展。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列出計畫,經市政府秘書長報市長審定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市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冠名為遼源市XXX會議,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只允許市政府綜合部門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冠名為全市XXX會議,會務工作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未列入計畫需臨時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特殊情況下,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報市長審定。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沒有當面對接和需要討論內容的,原則上採取電視、電話和網路視頻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開短會、講短話,重在解決問題。不在部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第十章公文審批

五十一、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凡屬市政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將公文報送市政府有關部門,並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報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五十二、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有關計畫投資及財政方面的事項,除按有關規定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審批外,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根據市長授權審批,重大問題要經市長決定。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市政府與本級黨委或其他機關聯合發文的,應由所有事涉機關的相關領導及主要領導會簽後,交由牽頭機關審核發布;市政府辦公室與本級黨委或其他機關辦公室聯合發文的,應由所有事涉機關的相關領導會簽後,交由牽頭機關辦公室審核發布。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原則上需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簽發。市政府與本級黨委或其他機關聯合發文,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簽發。秘書長根據授權可簽發有關檔案。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會議討論通過且無重大修改意見,可由秘書長簽發。屬傳達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求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副秘書長核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簽發,或由秘書長簽發。屬市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五、公文辦理堅持“誰辦文誰催辦”的原則,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理,實行公文督辦制度,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需經市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一般不得向各縣區政府正式行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已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到市外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報請市長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備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六十、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具體規定》、《中共遼源市委常委會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具體規定》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按照上級要求,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公務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縣區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六、市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搞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風景遊覽區參觀。不舉行歡迎、歡送儀式,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食宿要嚴格執行規定標準。
六十八、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領導同志所有公務活動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等活動;不出席縣區和部門召開的各類慶祝會、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縣區和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六十九、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紀檢委,遼源日報社,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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