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源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 公布單位:遼源市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13年9月6日
  • 性質:法規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遼府發〔2013〕16號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遼源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7月26日市政府七屆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遼源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規定(試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查處和拆除違法建設,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指揮部,主要負責各成員單位的組織、調度、任務分工、信息發布及重大問題的處理和決策。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違法建設拆除工作的牽頭、統籌、匯總及信息收集。龍山區政府、西安區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並配備人員,負責本轄區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源頭控制,快速處置,協作配合,實施綜合整治和長效管理。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工作考核範圍,建立問責機制。
第六條 市、區政府及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經費實行預算單列,保障工作機構日常運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由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指揮部負總責,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各相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形成聯動體系。
第八條 各區政府及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其轄區範圍內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總責,是其轄區範圍內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管理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劃分所屬社區及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本轄區範圍內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督促社區、鄉鎮政府、所屬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予以及時制止;
(三)處理因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信訪投訴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四)對轄區和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五)配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對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工作;
(六)組織轄區內棄管小區的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協助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 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市區內主、次幹路兩側(包括環路)、居民區內違法建設的查處。
市信訪局負責全市統一組織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的信訪投訴接待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制止在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依法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秩序。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國有儲備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拆除組織、實施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物業小區內違法建設的監管工作,對既有的、疑似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認定。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統一組織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的醫療救護工作。
第十條 環保、文廣新、衛生、畜牧、稅務、工商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證照時,應嚴格審核把關,對不能提供合法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按照規定提供房屋合法證照的,不得辦理報裝手續。
第十二條 市監察部門負責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相關責任部門和工作人員在查處違法建築過程中存在的玩忽職守、消極懈怠和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十四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鄉鎮政府要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的送達工作,當事人不在場、拒不接受調查或不簽收執法文書的,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鄉鎮政府應予以協助做好工作。
第三章 巡查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違法建設巡查制度。龍山區政府、西安區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責成所屬居(村)委會、鄉鎮政府按轄區和管理範圍劃定責任區域,落實責任單位、巡查人員,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市住建局負責對管轄的物業小區進行巡查。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局負責對下列區域實行重點巡查:城市中心區域、近期規劃擬建設區域、環路和主次幹道兩側等。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管轄範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實責任人員,明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及時發現和制止拆除違法建設。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協作機制,及時溝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部門或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發現違法建設的,在及時制止的同時,應立即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區指揮部辦公室應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對處理未果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二)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接到區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職能部門的報告以及民眾舉報後的1個工作日內,安排執法部門到現場核查,採取攝像、照相等方式取證;
(三)按照巡查規定的責任區域和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
(四)發現堆有建築材料、有違建苗頭的,及時登記並跟蹤監控。
第十九條 市、區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做到有報必記、有記必查、有查必處、有案必結,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市、區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法建設,按照《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局對違法建設行為立案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送達3天內當事人未予整改的,下達《拆除通告》,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屆滿後仍未自行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可採用公告形式告知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市政府或者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局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並同時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在當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內,市市容環境管理局及相關巡查單位應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應現場依法強制拆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