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2020年10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2020年10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21日

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服務保障省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設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設立省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成員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司法廳有關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組成。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具體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聯絡和服務管理事務。
  第三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從國內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律師事務所和黨政機關中的專家、律師中選聘。具體人員數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每屆聘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屆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條件:
  (一)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工作責任心和社會責任感強;
  (三)法學專家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和經驗,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權威性;
  (四)律師應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和精湛的專業能力,業界威望高,社會形象好;
  (五)黨政機關中的專家應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豐富的法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一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5年以上;
  (六)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黨紀政務處分,律師還應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七)專家和律師所在單位(律師事務所)同意其擔任省政府法律顧問;
  (八)省政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程式:
  (一)法律顧問辦公室綜合考慮專業特長、人員結構等因素,向有關單位和行業協會發函,邀請推薦省政府法律顧問人選;
  (二)法律顧問辦公室就各單位推薦人選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品行作風等進行考察,並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報請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頒發聘書。
  第六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省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省政府制定的規章、重要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的研究、起草、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三)參與重要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書或者以省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四)參與處理涉及省政府的重要行政複議案件、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務;
  (五)參與省政府組織的有關法治建設或者法律事務的課題調研、教育培訓、督察檢查等活動;
  (六)為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及重要社會管理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七)參與省政府組織的法治建設、依法行政等專題講座;
  (八)辦理省政府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法律事項。
  第七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接受委託或者交辦工作事項後,可以採取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調研、參加座談會和聽證會、調取查閱檔案資料、出具法律意見書、代理出庭應訴、撰寫書面意見和建議等形式履行職責。
  第八條 法律顧問辦公室可以就日常法律事務或者專業法律問題向省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諮詢;需要法律顧問出具書面意見的,提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省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提前通知法律顧問,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九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應邀參加或者列席省政府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參與有關重要課題、重大事項的調研、座談等活動;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但組織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的省政府法律顧問不能領取工作報酬。
  第十條省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和要求:
  (一)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升職業操守和履職能力,保持良好形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有損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省政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所承辦的業務與法律顧問工作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應當迴避;
  (六)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顧問的名義招攬業務,所在單位(律師事務所)不得將“省政府法律顧問”作為對外經營宣傳的內容。
  第十一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考評管理。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服務質量和效率等,對法律顧問履職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顧問辦公室報請省政府予以解聘:
  (一)不認真履職,一年內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和要求的;
  (三)因工作變動或者身體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
  (四)聘任期間因違法違紀受到懲處的;
  (五)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六)在聘期內主動申請離任的。
  第十三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各市、縣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參照本工作規則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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