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是2015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唐政發〔2015〕31號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組織協調及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顧問團,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及聘請的法律專家、律師組成。組長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從聘請的法律專家、律師中確定2人。聘請的法律專家、律師人數原則上不少於9人。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於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堅持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六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為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協定);
(六)對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議;
(七)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七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在所從事的法學教研、法律實務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較強的綜合法律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具有10年以上執業或從事法學教研工作經歷。
第八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自主的依法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市政府授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提前提出辭去所擔任的法律顧問職務申請;
(四)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九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在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四) 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 不得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外宣傳、招攬業務;
(六) 不得實施其他有損市政府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市政府聘請法律顧問,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可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出建議人選,也可由市政府領導進行推薦。法律顧問人選提出後報市政府批准並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一條 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應當與受聘顧問所在單位簽訂服務契約。聘用服務契約應當包括受聘顧問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權利義務、聘用期限、費用支付、契約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二條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對口服務模式。
市政府領導班子每位成員配備一名法律顧問。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從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聘請的法律顧問中確定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法律專家、律師擔任市政府領導的法律顧問。
第十三條 對口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
(一) 為對應的市政府領導提供分管領域相關工作的法律諮詢或建議;
(二) 為對應的市政府領導所分管領域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相關法律事務、契約(協定)談判等工作提供法律諮詢和論證;
(三) 為對應的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提供日常化的法律服務。
(四) 為對應的政府辦公廳業務處室提供日常化的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負責與對口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工作方式為:
(一)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可以就日常法律事務或專業法律問題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律顧問諮詢;
(二)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應當提前將相應的檔案、資料提供給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將出具的書面意見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廳對應處室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三)市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過程中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應當提前通知對口法律顧問,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承辦市政府交辦審查的法律事務,可以安排對口政府法律顧問提出法律意見。
對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進行分析整理,提出綜合性意見,按程式上報市政府。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召集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年會和專門會議。原則上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的專業特長,統籌安排其參與相關法律事務。
遇有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注或需兩位以上副市長之間進行協調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法律事務,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召集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相關成員通過召開諮詢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進行討論研究。
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行政決策的,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介紹情況,並聽取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八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市政府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簽署承辦人姓名,還應當加蓋其所在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是否迴避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查後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政府法律事務,需要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配合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委託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出庭的,市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一併出庭。
第二十一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應當解除聘用關係: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本規則第九條的;
(三)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應參加的會議或者兩次以上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五)受所在單位行政或黨紀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懲戒的;
(六) 從事與其職業、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 有其他嚴重失職、失信行為或不能勝任法律顧問等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契約、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實行政府法律顧問考核機制,對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政府法律顧問信息通報制度。
市政府辦公廳業務處室、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交辦政府法律顧問的政府法律事務及辦理過程、處理意見、辦理結果等情況予以記錄,互相通報政府法律顧問履職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建立工作日誌。對市政府交辦或委託的法律事務及其辦理過程、處理意見或建議、辦理結果等情況予以詳細記錄,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上述情況反饋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應當將聘請的法律顧問人員情況,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遵守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聘請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市政府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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