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68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鹹寧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遴選符合條件的專家、執業律師為市政府法律顧問,全體政府法律顧問組成市政府法律顧問團。
第三條鹹寧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的組建以及法律顧問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行端正、勤勉敬業、責任心強;
(二)熱心服務社會公共事務,有一定的時間和相應的精力履行職責;
(三)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專業能力強,在行業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四)所在律師事務所一般應設立在鹹寧市主城區;
(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法律風險評估;
(二)參與市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
(三)對市政府推進依法治市中的重大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對涉政府重大民商事行為擬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契約(協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提供法律諮詢、論證意見;
(五)根據委託代理市政府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處理非訴訟糾紛;
(六)為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提出法治建設意見和建議;
(七)為處置社會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
(三)參與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相關的調研、項目論證活動;
(四)取得相應報酬。
第七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市政府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擅自對外披露工作內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開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或者其他損害公共利益、市政府合法權益的活動;
(六)參與辦理法律事務,一般應當出具簽名的法律意見書;
(七)忠於事實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準確、客觀、全面,為市政府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八條市政府法律顧問由市司法局擬定建議人選報市政府審定,並由市政府印發聘任檔案、頒發聘書。
市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一般為2年,聘任期屆滿後自行解聘。
第九條市司法局統籌推進全市法律顧問工作,市政府各部門選聘的法律顧問應當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條市司法局應當建立完備的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十一條市司法局應當組織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提高市政府法律顧問隊伍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實行市政府法律顧問以品德、素養、能力、實績為評價標準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報市政府審定後解聘:
(一)受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經考核為不稱職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損害市政府合法權益行為的。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臨時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專家、執業律師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具體發放辦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託服務制。可以通過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調研論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接受諮詢、受委託辦理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對擬以市政府名義、市政府授權部門對外簽訂契約(協定)或者由市政府承擔責任的其他契約進行合法性審查,須由市長或者副市長批轉至市司法局辦理,同時呈辦單位應及時一次性提供與呈辦事項相關的各類資料,並附呈辦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或者所屬法制部門的書面法律意見。
市司法局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時限)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市政府。
市政府法律顧問依法獨立出具法律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影響,落實領導幹部過問簽字背書制度。
第十九條市政府組織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政府採購的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的,呈辦單位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市司法局,並提供相關材料,由市司法局指定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條委託市政府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由市司法局負責辦理委託手續。市政府法律顧問根據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理市政府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複議。市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意見須經市司法局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司法局提出的書面法律意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鹹寧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鹹寧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鹹政辦發〔2015〕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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