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保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評估、清理以及解釋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制定用於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臨時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 細則”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其他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除內容複雜的以外,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不設總則、附則等。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起草。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規範性檔案,由有關部門共同負責,並自行商定牽頭單位。必要時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起草規範性檔案。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委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第九條承擔規範性檔案起草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法制統一、科學民主、公平公正、精簡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指定熟悉業務且具有一定文字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員或者組織專門人員負責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與現行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銜接。對調整對象與現行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同或相近的,應作合併處理;對被替代的,應在規範性檔案中明示予以廢止。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利益相關方存在分歧意見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取不同利益群體代表意見的;
(三)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
(一)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科學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可能導致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會成本的;
(四)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進行論證的。
第十四條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相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充分協商溝通。未協商一致的事項,原則上不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確需規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各方意見及理由。
第十五條起草部門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廉潔性評估,經部門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以正式檔案形式,連同相關材料一併上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六條起草部門報送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和參考;
(四)徵求意見、制度廉潔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起草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三)涉法內容說明,主要包括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相關內容的依據等;
(四)徵求意見情況說明,主要包括徵求意見過程、主要矛盾和經過充分協商後的不同意見等;
(五)有效期情況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八條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要求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報經市長或者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審查、修改。
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部門法制機構審查。
第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中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充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
第二十條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正程式、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查,或者建議暫不制定該檔案: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內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較大問題的;
(三)草擬工作缺少必要程式的;
(四)相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
(五)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可以根據情況開展調研、考察,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對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法制機構可以通過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因徵求意見所需的檔案和資料,由起草部門按照法制機構的要求提供。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認真、全面、客觀、公正地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對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論證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解決分歧意見的方案,提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協調會應當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會的,視為同意該次協調會的協調結果。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審修稿和審查意見,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徵求意見以及起草部門補正程式、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二十四條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未經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不得以起草過程中已徵求法制機構意見為由,不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政府規範性檔案審修稿,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審修稿由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審修稿,起草部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政府規範性檔案審修稿經審議通過的,由市長簽署。
政府規範性檔案審修稿經審議獲得原則通過,但是需要作局部修改的,由起草部門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按程式報市長簽署。
市長因故不能簽發的,委託常務副市長或主管副市長代表市長簽署。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檔案經簽署後,通過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檔案名稱稱、文號、發布日期、生效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以“鹹政規”名義公布。
第五章 有效期、備案、評估、清理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一般為5年。標註“暫行”、“試行”或者沒有明確有效期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部門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的建議。法制機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進行評估。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的評估工作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制定機關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
規範性檔案評估後,擬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實施的,由起草部門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實施,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修改、廢止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及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實施動態管理,應當根據清理情況,對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解釋權屬於制定機關。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起草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解釋,解釋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同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調研、論證、聽證、公布、備案、評估以及清理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發布的《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
鹹寧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湖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是指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其規定內容、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和分析,形成評價結論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社會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各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為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評估的責任單位;實施部門不明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職責相關的原則,確定評估的責任單位。根據需要,政府法制機構也可以直接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
部門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為規範性檔案實施機構。
與規範性檔案實施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可以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或者評估的部分事項,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專業調查機構等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實施。
受託單位應當擁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具備開展評估工作所必要的工作條件。
受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評估單位名義客觀全面地進行調查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評估單位應當指導、監督受託單位開展評估工作,不得為受託單位預設評估結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與受託單位簽訂保密協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進行實施後評估:
(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或者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3年的;
(二)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
(三)擬上升為政府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
(四)調整對象、範圍發生變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適應,擬作重大修改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集中對規範性檔案提出較多意見,涉及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較多的;
(六)法制機構認為需要評估的。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應當根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立法許可權、程式,其精神和內容是否與上位法相牴觸;
(二)合理性。規範性檔案是否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適當等;
(三)協調性。規範性檔案與其他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衝突,制度之間是否相互銜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設計是否具體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式是否正當、易行;
(五)規範性。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規範,是否影響到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實施;
(六)績效性。規範性檔案是否實現預期目的,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實施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否高於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的成本以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和解決的建議等。
第十條 評估單位可以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全部內容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條款進行重點評估。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行業組織等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的目的和內容、評估方法、時間安排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選擇科學適當的調查方法,收集管理對象、社會公眾以及基層執法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五)報送評估報告。評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將評估報告及內容摘要送交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根據評估工作實際需要,對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書面徵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實施前後信息資料,組織專家分析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評估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其入口網站應當登載被評估規範性檔案全文和評估相關信息以及聯繫方式,方便公眾發表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評估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評估單位應當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合理的意見建議予以吸收採納;重要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參與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包括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評估時間,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情況;
(二)檔案質量、實施效果等情況的分析和評價;
(三)評估結論;
(四)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是開展規範性檔案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範性檔案實施、評價本地、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參考資料。
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建議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衡量規範性檔案修改條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的規範性檔案批量修改或者個別文字修改的;
(二)因緊急情況需要進行規範性檔案修改的;
(三)法制機構認為無需提交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提出應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或者改進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建議的,實施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落實,並將研究處理意見在3個月內報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評估單位應當在評估報告報送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