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由六盤水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目的: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
第一條 為保證規範性檔案質量,嚴格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貴州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檔案。
人民政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獎勵、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內容合法、合理,確有必要和可行;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行政處分事項;
(六)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用語應當規範、簡潔、準確,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規範性檔案可以採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外,一般不分章、節。
第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起草單位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並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八條 起草單位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行政相對人,以及專家的意見。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有關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九條 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
第十條 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批示、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相關部門書面意見、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等材料。經合法性審查後,再報市人民政府審議。
規範性檔案的文字審查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於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四)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檔案銜接;
(五)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起草和調研的程式。
第十二條 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進行調研、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退回起草單位;
(二)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衝突,或者不具備制定必要性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三)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的調研和起草程式,建議起草單位補正;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收到規範性檔案送審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可以延長到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起草單位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有不同意見的,在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理由和依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收到異議書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研究處理,異議成立的,應重新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異議不成立的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進行調研、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退回起草單位;
(二)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衝突,或者不具備制定必要性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三)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的調研和起草程式,建議起草單位補正;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收到規範性檔案送審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可以延長到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未取得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起草單位,按程式重新辦理。
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於涉及面小、各方意見一致的可以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經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進行規範性檔案登記編號並制發正式檔案。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因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應當自正式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含電子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正式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書面審查建議結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涉及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請市人民政府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任務已完成,不需要繼續存續的。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修改程式按照本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對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登記編號,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市府發〔2006〕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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