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2005年12月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5〕51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規範性檔案立項,規範性檔案起草,規範性檔案審查,規範性檔案審議、公布,附則6章3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印發的《六安行署、縣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署發〔1991〕4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5〕5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5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6日
檔案通知,規定全文,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
六政〔2005〕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規定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規範性檔案的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1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等。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決定、公布,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第二章 規範性檔案立項
第六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立項,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範圍和工作需要,於上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下年度需由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項目,並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二)市政府法制部門在綜合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需要,編制指導性的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在執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有關部門建議,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市政府對年度計畫作適當調整:
(一)國家、省出台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意見的;
(二)因政府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的。
第八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起草
第九條 列入年度制定計畫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重要的或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牽頭,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起草工作組起草;
(二)專業性的規範性檔案,由主管該業務的部門成立起草工作組起草;
(三)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和職責許可權的,由主要業務部門牽頭,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起草工作組起草。
起草工作應按照調查研究、擬定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聽取意見、協調溝通、修改定稿等程式進行。
第十條 起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
(二)應遵循的具體行為規範;
(三)違規責任、獎懲措施;
(四)解釋機關、施行時間以及應當廢止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等。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
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條 對有特定含義或特定適用範圍的術語,應當在規範性檔案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確切的含義。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起草部門集體研究後,主要負責人簽署,以請示的方式行文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門。
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市政府法制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報送送審稿,應當附送起草說明和有關依據、 資料。起草說明應當簡明扼要並包含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和依據;
(二)起草過程及調研論證情況;
(三)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情況;
(四)主要條款的解釋、說明;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審查
第十六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審查、修改。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原起草單位: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傳送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應當召開由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借鑑外地經驗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會同起草單位進行必要的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組織有專家、學者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的聽證會,公開聽取意見;必要時,可在《皖西日報》和政府網站上公開送審稿內容,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和調研情況,與起草單位協商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市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一同提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形成後,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提交審查報告呈送市政府。審查報告應當簡明扼要並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範性檔案制定依據;
(二)調研、論證、協調和徵求意見情況;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章 規範性檔案審議、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審議規範性檔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通讀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起草部門作起草說明;
(三)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審查報告;
(四)相關部門發表意見;
(五)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按會議意見修改後,報市政府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以市政府令、市政府檔案或市政府辦公室檔案發布。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供格式文本,通過《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公開發布。
市政府法制部門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每年進行清理、彙編。
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報》、《六安市規範性檔案彙編》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按照規定報送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辦理和承擔。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或廢止,其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彙編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行署、縣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署發〔199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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