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2009年6月1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9〕28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該《辦法》共2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9〕2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6月11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11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9〕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辦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六安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省屬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通知》,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年度考核活動。
第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單獨立項,獨立設定分值。
第五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統一領導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具體承擔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立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具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和明確責任,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行政執法,強化對行政行為監督,以及有關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加強組織領導和明確責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監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進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
(六)加強政府及其部門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九條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領導幹部學法制度;
(二)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
(三)強化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第十條 完善政府行政決策機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四)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
(二)完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三)建立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條 嚴格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
(二)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
(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五)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強化對行政行為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和其他多種形式的社會監督;
(二)依法辦理信訪案件,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
(三)健全行政複議機構,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信息公開發布制度與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第十四條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
(二)發揮行政複議、應訴和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合理劃分和依法規範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許可權;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六)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八)其他應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的事項。
第十五條 每年度考核內容,根據市政府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側重。
第十六條 每年4月底前,根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務,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印發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標應分為縣區政府考核指標、管委考核指標、市直單位考核指標,體現合理性。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採取自查與複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 對縣區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採取聽取匯報、召開有企業經營者、公民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抽查不少於2個執法部門的執法案卷、核查資料、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對市直單位依法行政考核,可採取聽取匯報、抽查執法案卷、核查資料、隨訪行政管理相對人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帶隊,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執法監督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工作人員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第二十條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單位按照考核指標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報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複查方案。
第二十二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批准複查方案後,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組織複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根據複查情況,對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標,提出被考核單位考核意見,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審定。
第二十三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對被考核單位依法行政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優秀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除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外,存在突出問題的,予以公開通報,並限期整改。對被考核單位及其班子成員因違法行政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而受到責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每三年市政府行文表彰一次。凡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提請市政府表彰,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對在三年中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市政府給予表彰,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對連續三年依法行政工作處於後進的單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提請市政府責令其整改;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在全部考核工作結束後,將考核結果報送市政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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