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5〕50號印發《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5〕50號
  • 印發時間:2005年12月6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6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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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2005〕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安徽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皖政〔1999〕1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認定過錯責任,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級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和葉集試驗區管委會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承擔市人民政府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日常事務。
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和葉集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和葉集試驗區管委會法制部門承擔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和葉集試驗區管委會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日常事務。
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
各級監察、人事、財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實施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的;
(二)實施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超越或濫用職權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使用暴力傷害公民身體的;
(八)其他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 行政執法過錯通過下列途徑發現:
(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二)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
(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
(四)依法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
(五)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
(七)其他合法途徑。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和葉集試驗區管委會(以下稱責任追究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本辦法規定屬於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將有關材料報送責任追究機關。
第八條 責任追究機關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現執法過錯後,由責任追究機關批准立案;
(二)成立案件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四)責任追究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其程式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依法認定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二)因違反法定程式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但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是經主管人員批准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三)因案件事實、證據認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四)因適用法律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由於直接責任人員的故意行為致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失誤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的,作出決定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條 對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行政執法機關,責任追究機關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的,責任追究機關可以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資格。
第十一條 對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有關責任人員,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行政追償,採取組織處理措施,行政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
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的,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理。
應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依照《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應予行政追償的,由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追償。
依法依紀應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一)因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執法過錯的;
(二)在集體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見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執法過錯的;
(四)有其他不承擔責任的情節或行為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過錯並及時糾正錯誤、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挽回影響的;
(二)經領導批准同意後實施,導致執法過錯的;
(三)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或者行為的。
過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不予追究,但應責令其書面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同時具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的;
(二)同一年度內多次發生相同或類似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行為的;
(三)被責令限期整改(或改正)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或改正)的;
(四)拒絕提供與過錯行為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的;
(五)轉移、銷毀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執法過錯責任調查、追究的;
(六)對過錯案件的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行政執法過錯導致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過錯責任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過錯責任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責任追究機關應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通知有異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過錯責任追究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作出過錯責任追究的機關應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通知有異議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有關機關阻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或者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給予其負責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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