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

2014年4月1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4〕13號印發《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相關職責、組織模式、管理體制、經費保障、獎懲機制、附則7章程24條,由六安市城管局負責解釋安靜靜,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4〕1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4月13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4〕13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4月1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3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城市管理派駐執法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街道鄉鎮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管理體制和機制的意見》(六政[2013]6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六安市中心城市的派駐執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派駐執法隊伍,是指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六安市中心城市街道鄉鎮派駐的執法人員。
第四條 派駐執法應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責權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管局派駐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
第二章 相關職責
第六條 市城管局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統一負責中心城市城市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的執法活動;
(二)行使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行政許可權和中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中心城市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四)負責向街道鄉鎮派駐執法隊伍,並指導、支持派駐執法隊伍開展工作;
(五)負責派駐執法人員的年度考核;
(六)對街道鄉鎮和村(社區)上報的城市管理事項及時處理;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分解市委、市政府及市城管委確定的城市管理目標任務;
(二)領導、組織、協調區直部門和街道鄉鎮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建立轄區違法建設巡查、報告機制和城市管理任務監督、考核機制;
(四)配合、支持市城管部門開展重大執法活動;
(五)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街道鄉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違法建設發現、勸止、報告等管理職責,配合城管部門和派駐執法隊伍開展執法活動;
(二)負責落實轄區市容衛生管理“門前三包”責任制;
(三)負責轄區背街小巷、無物業管理住宅區、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工作;
(四)負責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負責明確街道鄉鎮城市管理執行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城市管理人員;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派駐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街道鄉鎮開展轄區內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二)代表市城管局具體承辦轄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
(三)具體承辦轄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四)配合市、區城管部門重大執法活動,組織本轄區重大執法活動;
(五)協調處置轄區城市管理突發事件;
(六)聯繫、協調轄區內市管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維護、養護工作;
(七)其他事項。
第十條 社區(村)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街道鄉鎮、派駐執法隊伍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二)發現、勸止、報告社區(村)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三)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內居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四)宣傳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管理知識;
(五)配備專(兼)職城市管理聯絡員;
(六)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模式
第十一條 市城管局向金安區、裕安區派出城管執法支隊,其人員、編制從市城管局城管執法隊伍調配。執法支隊下設若干執法大隊,執法大隊進駐街道鄉鎮。市城管局派駐的執法支隊人員,除支隊負責人外,其餘全部編入執法大隊,進駐街道鄉鎮。
城管執法支隊設正副支隊長各1名,支隊長由區城管局局長兼任,副支隊長由市城管局從正式執法人員中選拔任命,協助支隊長負責轄區派駐執法隊伍的管理。副支隊長如需掛任區城管局副局長,市城管局在徵求所在區委意見後提出掛職建議,按程式履行掛職手續。執法大隊大隊長,可掛任街道鄉鎮副職,人選由市城管局提出,徵求所在區委意見後,按程式任職。街道鄉鎮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可兼任執法大隊教導員,人選由區提出意見,徵求市城管局意見後,按程式任職。
第十二條 區政府和街道鄉鎮根據市城管局派駐人員數量,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配備相應的城市管理人員。
區政府配備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充實到派駐執法大隊。
街道鄉鎮配備的城市管理人員充實到街道鄉鎮城市管理執行機構。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派駐執法大隊接受市城管局、區城管局和街道鄉鎮領導,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派駐執法大隊日常工作以街道鄉鎮管理為主,服從市、區城管局應急調動。派駐執法大隊接受市、區城管局和街道鄉鎮的考核。派駐執法人員的日常管理、考核由街道鄉鎮負責。
市城管局調動執法支隊、大隊中市城管局派駐的負責人,應事先徵求區城管局、街道鄉鎮意見。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 市城管局派駐的執法人員編制、工資由市城管局負責。區政府配備的管理執法人員編制、工資由區城管局負責。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市、區城管局根據街道鄉鎮日常考核結果和本單位年度考核結果核發。
第十六條 派駐執法大隊日常工作經費由市城管局從市財政安排的年度工作經費中保障。
第十七條 執法大隊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由區政府、街道鄉鎮負責解決,執法車輛和現場取證設備由市城管局解決。
第十八條 市財政設立“以獎代補”資金,用於彌補中心城市街道鄉鎮城市管理工作經費不足,待考核結束後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城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中心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對區政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區政府應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獎懲標準,對所轄街道鄉鎮進行考核。
街道鄉鎮制定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日常考核標準,根據按月考核的要求,對轄區的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等次定期報送市、區城管局,作為市、區城管局對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局應加強派駐執法大隊的規範化管理,並與街道鄉鎮建立月通報制度,確保派駐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街道鄉鎮認為需要更換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同市、區城管局協商,市、區城管局認為確實需要更換的,及時予以更換。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派駐執法大隊工作人員,由市、區城管局或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城管局向金安、裕安兩區派駐執法工作。開發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按現行體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