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有關市容管理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
2.行使
城市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鄉容貌標準、
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行使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室內裝飾裝修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行使市場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有城市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0.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管理工作經費計畫。
11.負責區管範圍內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工程渣土管理和戶外廣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督促、考核區管範圍的“門前三包”工作。
12.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城市管理職能
1.參與區轄城市規劃區域城市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區管范國內違法建設查處管理工作。
2.組織開展市容市貌整治。負責區管範圍臨時占道、停車、洗車場(點)的定點設定和審批管理。
3.負責區管範圍內戶外廣告、標示牌、標語、橫幅等設定的審批和綜合管理。
4.協調、指導、監督、考核區管範圍內環衛清掃保潔、垃圾轉運和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利用、消納。負責鄉鎮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批。
5.負責城市管理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管理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費用。參與擬定城市維護費使用的年度計畫。
6.負責對區管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
7.負責對區管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後出讓條件的監督管理。
8.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政務督查和跟蹤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勞資、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系統內群團工作。
(二)市容管理股。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起草城區容貌標準。負責編制城區市容和環境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道路兩側的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戶外廣告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城區文明創建、“門前三包”管理工作。履行局機關承擔的行政審批相關職責。
(三)計財裝備股。負責局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財務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局執法裝備購置、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制股。負責起草
城市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制訂年度法律法規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行政執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技能培訓。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舉報、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局屬執法機構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負責組織調度城管行政執法力量開展專項執法工作。
(五)監督考核股。負責轄區內城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違法建設認定和查處工作,負責危舊房批後監管工作。負責對局屬執法機構落實
崗位責任制和完成任務情況的督查考核。負責對行政執法隊伍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及隊風隊紀、儀容儀表的督察。負責接待處理民眾對城管執法人員的舉報投訴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承擔的重點工程項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