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保證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適用本規定。
制定規章按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執行。
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和呈批,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政府立法程式執行。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改革精神,促進政府職能向調節經濟、管理社會和服務公眾轉變。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等。
第二章 立項和起草
第七條 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由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立項。
報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據的上位法等作出說明。
第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報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九條 政府所屬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按照有關立法原則自主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立項工作。
第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政府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門組織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所屬部門的一個或幾個內設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體現立法法規定的原則,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五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由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審查、修改。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統一審查、修改。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審查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協商的。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或者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傳送有關單位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審查機構應當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審查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審查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機構的意見和審查機構的意見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決定。
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後,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並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提出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依據的上位法以及與有關部門、機構的協調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有關部門應將規範性檔案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政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部門收到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查意見後,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見。對主要意見不能採納的,應當書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門。
第二十五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未經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不得印發。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在公開發布檔案的載體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對同級政府部門制發規範性檔案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可以經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其他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審查機構按會議意見修改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依法備案後,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格式文本,檔案制定機關通過法定載體公開發布。
公開發布規範性檔案按《安徽省行政機關檔案公開發布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按《安徽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為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現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13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六、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改革精神,促進政府職能向巨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轉變。”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規定執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經常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發現與新公布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相牴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備案按照《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辦法》執行。”
檔案廢止
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公布《安徽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