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寧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

《休寧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是休寧縣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黃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結合休寧縣實際,制定的規定。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黃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式,適用本規定。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對縣政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策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各類工作報告;
(二)向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的函件;
(三)提請縣人民政府會議審議的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工作安排事項;
(四)議事協調機構成立、撤銷及人員調整事項;
(五)機關內部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目標管理責任書、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工作要點、考核結果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第五條 決策事項在提請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形成正式決策事項草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後,以書面轉辦單形式通知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通知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收到轉辦單後應儘快向縣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事項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必要性、依據、制定過程、主要內容、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評估論證結論等;
(三)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等規定文本及其對照表;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及其研究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說明;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公職律師和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情況;
(七)縣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審查需要,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縣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轉辦單後應及時與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聯繫,督促其報送送審材料。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要求其補充和完善送審材料。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自收到要求補充送審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按要求補充和完善材料的,縣司法行政部門可將送審決策事項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同時抄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一般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到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發書面徵求意見函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並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第九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
審查所需材料如需補充和完善的,審查時限自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完整提交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相應書面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許可權、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的,出具決策事項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出具決策事項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對決策事項草案部分修改的審查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或者履行程式嚴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補充履行相關程式的審查意見。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十一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經縣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反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同時抄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擬訂決策事項草案時,可以邀請縣司法行政部門提前介入,參與決策事項前期工作。縣司法行政部門在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意見建議,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風險的,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決策事項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式,並在提請審議時就合法性審查情況作出說明,同時向審查部門進行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參與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縣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僅供縣人民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與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合法性審查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合法性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審查資料檔案,定期向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匯報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式或者履行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未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送審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的,對負有責任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者減輕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齊雲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休寧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休寧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程式規定》(休政辦〔2016〕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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