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是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3日印發的檔案,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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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式,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縣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州政府法律顧問室是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並指導縣市政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縣市政府辦公室或者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行兩級審查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初審。州政府法律顧問室或者縣市政府辦公室、縣市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查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式,並通過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未經合法性初審,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將決策草案提請州、縣市政府集體討論。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在進行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時,應當重點審查主體許可權、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式情況等內容,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州、縣市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將決策草案送請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三)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相關材料以及未履行相關程式的說明;
(四)本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據;
(六)有關意見收集採納情況等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州、縣市政府的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和本州的政策規定;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審查部門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到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並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審查部門開展本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相應書面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許可權、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對決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審查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或者履行程式嚴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補充履行相關程式的審查意見。
對於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合法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式,並向審查部門進行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則,未將重大行政決策送請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請審議,由州、縣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州、縣市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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