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規則

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3日印發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規則,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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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式,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水平,有效防範決策風險,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縣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的其他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預測、研判,提出防範和化解方案,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專業、應評盡評的原則。
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四條 州、縣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在形成決策草案時注意風險防範。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承擔。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的,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州、縣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能力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七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組織利益相關方和相關部門參加,並根據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專家學者以及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參加。
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
第八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重點查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的風險點、風險源,具體如下: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較大社會治安隱患等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二)採取公示、問卷調查、專題座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和風險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五)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六)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決策風險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社會公眾大部分有意見、反映特彆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且難以疏導,存在較大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高風險;
(二)社會公眾部分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衝突,但可以採取風險防範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社會公眾多數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存在較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第十一條 經評估,決策方案具有高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向州、縣市政府提出終止決策、調整決策方案或者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的建議;存在中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採取防範、化解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再提出決策建議;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二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的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七)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八)形成風險評估結果,提出相關決策建議。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州、縣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違反本規則,應當開展而未開展風險評估、未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州、縣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未按照要求開展風險評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出風險評估意見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委託協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州、縣市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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