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規則

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3日印發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規則,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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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評價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及實施效果,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程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州、縣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是指州、縣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等進行調查分析與綜合研判,形成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州政府辦公室組織開展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並確定決策評估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縣市政府辦公室組織開展本縣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並確定決策評估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評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資料,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預、影響評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條 州、縣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決策執行單位,統籌考慮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關注度、執行進展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等因素,確定評估項目和評估時限。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向州、縣市政府辦公室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後評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開展決策後評估: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州、縣市政府認為有必要。
第七條 決策評估單位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評估過程中始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禁止預先設定結論性、傾向性意見。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不得參加決策後評估。
第八條 委託開展第三方評估的,決策評估單位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內容、質量要求、完成期限、評估經費、評估成果歸屬、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方機構在受委託範圍內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將評估內容轉委託。
第九條 決策評估單位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吸收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評估。
決策評估單位聽取公眾意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可以採用問卷調查、意見徵詢、輿情跟蹤、實地考察、座談研究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相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公眾參與。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人員、評估範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程式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採取各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以及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並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並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結論。
嚴重違反上述評估程式的,應當重新組織評估。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基本完成後,決策評估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報告,並提交州、縣市政府。
評估報告應當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結論準確、建議可行。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目標實現程度;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
(四)評估結論以及調整決策的意見建議;
(五)決策評估單位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重要依據。
州、縣市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其中,決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式;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貫徹落實,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儘可能減少因決策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決策評估單位違反本規則,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決策後評估、未按照要求開展決策後評估,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州、縣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州、縣市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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