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
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主管部門。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
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或績效評價考核。
第二章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履行和轉變職能、行政決策、制度建設、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行政監督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 組織領導情況: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的設立及適時調整情況;
(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協調機制的落實情況;
(三)依法行政服務於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各個方面和環節的情況;
(四)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政府法制部門的設定、人員配備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顧問和行政執法監督作用發揮的情況;
(六)依法行政財政保障機制實施情況;
(七)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第九條 履行和轉變職能情況:
(一)依法履行政府主要職能情況;
(二)依法界定政府部門職責情況;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許可方式改進的情況;
(四)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許可權、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制度改革等體制創新的情況;
(五)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情況;
(六)依法推進政務公開情況。
第十條 行政決策情況:
(一)遵守行政決策許可權規定的情況;
(二)行政決策規則制定和實施情況;
(三)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後評估等制度的實施情況;
(四)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制度建設情況:
(一)起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以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情況;
(二)起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以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廉潔性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等情況;
(三)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清理、修改、後評估等情況。
第十二條 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情況:
(一)依法排查、調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維護社會穩定製度的落實情況;
(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銜接的處理社會矛盾機制的運行情況;
(三)依法處理信訪問題情況。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情況:
(一)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的情況;
(二)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情況;
(三)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對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的情況;
(四)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
(五)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和執行上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的情況;
(六)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管理、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五條 組織領導情況:
(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工作專班的設立及適時調整情況;
(二)落實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和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全年工作目標部署的情況;
(三)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部門法制機構的設定、人員配備及其在部門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顧問作用發揮的情況;
(五)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決策情況:
(一)行政決策規則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重大行政決策採取聽證、專家諮詢論證等方式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情況;
(三)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實施情況;
(四)發現並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調整、完善行政決策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的情況。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情況:
(一)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程式制度遵循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規”字編號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規範性檔案備案、清理、修改、後評價等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情況: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資格確認、公示情況;
(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的依據、許可權、標準、程式、責任的梳理、規範情況;
(三)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行為文明規範、行政執法方式適當合理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行政監督情況:
(一)接受外部監督的情況;
(二)接受專門監督的情況;
(三)部門信息公開制度落實的情況;
(四)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監督的情況;
(五)受理、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和執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的情況;
(六)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考核的程式和方式
第二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實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檢查相結合。
內部考核主要採取核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收集、統計、核查相關資料和數據,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評議主要採取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專家評議、走訪座談、網路調查以及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考核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行年度考核的辦法。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下級部門,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確考核內容、標準和方式,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印發實施。
第二十三條 考核對象應當根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匯總整理有關數據和資料,認真做好自查自評,在此基礎上形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於次年的1月10日前報送考核機關。
第二十四條 考核機關的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對考核對象報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根據需要,可進行實地檢查;
(二)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專業機構進行外部評議;
(三)進行綜合分析評定,確定考核結果。確定考核結果前,應將綜合分析評定情況告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綜合分析評定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機關提出書面意見。考核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五條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外部評議分值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根據考核得分情況,分別確定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具體分值由考核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時,可根據政府部門的實際情況,在確定計分條件和分值計算時有所區別。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進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獲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聞媒體或省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進行宣傳報導的;
(三)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行政決策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未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其套用
第二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計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或績效評價考核總分。
第三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考核機關通報表彰。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考核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考核對象寫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下級部門的具體指標和方法,由考核機關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