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12號
  • 發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1996-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政發〔1996〕12號1996年1月23日)
現將《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實行持證執行公務制度,對於促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廉政建設,密切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證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在認真清理和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開展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工作,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以及職業道德的培訓,實行持證執行公務制度,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真正納入法制軌道,促進依法行政。
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證件(含委託行政執法證件,下同),是表示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定範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是表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一定範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承擔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被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持證人及其所在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示證執行公務。對執行公務中不出示證件的,被管理或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五條頒發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之前,必須對持證人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培訓工作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林區,下同)和縣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承擔。
第六條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在編人員。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員或受行政機關委託直接從事委託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前兩款規定的持證人必須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並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有專門執法證件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頒證機關制發。證件使用部門應將證件樣式、持證人員證件編號造冊送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備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將持證人員證件編號造冊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於造冊。
行政規章直接規定有專門執法證件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規章授權的頒證機關制發。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申辦執法證件前,應將執法依據、處罰種類、證件樣式、持證人員基本情況、證件編號造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備案,經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後加蓋審核專章,方可逐級向頒證機關申辦。
前兩款證件的申辦、管理和對違規處罰等具體工作,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承擔。證件的監督和審查、備案的具體受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門承擔。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授權可以頒發執法證件的部門,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或地、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統一樣式制發,加蓋頒證機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並按下列程式頒發執法證件:
(一)省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
(二)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區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三)縣和縣以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發證領證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第九條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由委託機關持行政執法委託書向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申請頒發全省統一樣式的委託行政執法證件。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程式與第八條相同。
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持證人,必須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行署)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據需要聘請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工作,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蓋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專用章。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各地、市、州、縣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逐級申報辦理。省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以及負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以部門為單位直接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申報辦理。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按國家或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價格收取工本費。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實行定期驗審制度。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發證機關的統一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門備案後,將證件報送驗審,並加蓋證件驗審專章。逾期未驗審或者經驗審註銷的證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如遺失、損壞,持證人應立即向頒證機關報告。頒證機關審查核實後,應當聲明作廢,並給予補發。
持證人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任務時,頒證機關應收回證件,持證人應主動交還證件。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必須在持證人員職權範圍內、執行公務時使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持證人員,頒證機關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移交有關機關進行查處;對偽造、冒用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從事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
(二)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
(三)玩忽職守的;
(四)濫用職權,違法違紀,以權謀私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所持有的一切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自1996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