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在1997.11.26由交通部頒布。《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條 為加...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的憑證,也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為了規範證件的使用,部曾在1997年頒布了《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年第16號令)。該規定頒布以來,在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促進隊伍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
本條例所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交通運輸領域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活動。法律、法規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基本原則】 交通...
法律、法規對綜合行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交通運輸領域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的活動。縣...
本條例所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的活動。第三條【綜合執法基本原則】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必須...
第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申領並取得行政執法證。廳本級執法隊伍的組成人員包括廳機關和廳直行業發展機構取得執法證件的在編在崗人員。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法證件,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自覺接受民眾監督,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第十條...
第五條(指引條款) 執法人員應當遵守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風紀規範》的各項要求,錘鍊過硬執法作風。第六條(著裝規範)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執行暗查暗訪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時除外。執法人員非因公務活動不得著制式服裝。輔助人員在開展執法輔助工作時,應當...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做好轄區內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第六條 省交通...
為規範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制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
現已廢止。交通運輸部已於2016年5月25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關於廢止20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7號),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正確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9號)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
管理條例 (2007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運輸活動,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道路運輸駕駛員監督管理工作,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將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監督》是2012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 。內容簡介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與監督》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教材之一,共分八章,內容包括緒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風紀與用語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
第十八條 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可以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交通民警應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填寫並交付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備案。除前款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及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並主動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按規定著交通運輸制式服裝、佩戴執法...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決定或者辦理備案,所屬的道路運輸機構依法頒發經營證件。第五十條 道路運輸或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分立、合併、遷移或者轉讓客、貨運經營車輛的,應當依法向道路運輸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客運和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
第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等申請後,應在十五天內予以答覆。第二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場處以罰款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不出示執法證件或不出具財政...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運輸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運輸設施用地。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建設換乘樞紐,並配套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配備指向標識、線路圖、時刻表、換乘指南等服務設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第二章 第二章 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 第九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合法、有效機動車證件,同一車輛只能擁有一本(副)機動車行駛證、號牌或者其他證件;(二)按照規定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在規定位置安裝號牌...
第五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票證。道路運輸證件、客票、貨票、費用結算憑證,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印製、核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和轉讓。第五十二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具體標準按...